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宣告緩刑的情形如下:
第七十二條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緩刑。其中,未滿18周歲、孕婦和已滿75周歲的人員停發:
(壹)犯罪情節較輕的;
(二)有悔改表現的;
(三)沒有再次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擴展數據:
試用程序:
應當規範提出緩刑建議的程序
緩刑是中國刑罰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司法實踐中,緩刑的適用在整個刑罰適用中占有相當大的比重。是否適用緩刑,直接關系到罪犯是否被剝奪人身自由,也關系到能否更好地促進未成年罪犯悔過自新。因此,檢察機關提出適當的緩刑建議意義重大。
但立法不完善,過於抽象,存在質量不高、隨意提交、不規範提交等現象。筆者認為,應當規範提出緩刑的程序,充分發揮檢察工作的法律監督功能,並重點把握以下幾點:
1.加強對緩刑適用條件的審查。《刑法》規定了緩刑的適用條件,但筆者認為檢察機關應進壹步細化審查標準,暫緩執行應予以延緩,以保護罪犯的合法權益。比如,犯罪分子是初犯、偶犯、未成年人,或者犯罪後主動投案、立功或者坦白,犯罪情節輕微的,應當提出緩刑建議。
對於暴力犯罪,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治安拘留處罰兩次以上,但不構成累犯的,壹般不應提出緩刑建議。
2.規範緩刑建議的內容。明確的緩刑建議對刑事自由裁量權有很強的約束力。檢察機關不僅要提出緩刑建議,而且要提出明確的緩刑偵查期限,偵查期限的範圍不能過寬,否則量刑建議的效力會打折扣。
此外,緩刑建議應加強說理,從事實和法律多方面進行論證,這不僅有助於促進量刑辯論的針對性,也有助於增強量刑判決的合法性。
3.規範試用期建議的審批程序。筆者認為緩刑建議應分為應立案、可立案和是否有爭議三種情況,分別采取不同的審批程序。
對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如果沒有危害性,應當提出緩刑建議。檢察長可以在授權範圍內提出。公訴部門負責人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報分管檢察長批準。
對於暴力犯罪,已經接受勞動教養的,壹般不得提出緩刑建議。但由於犯罪情節輕微,認罪態度好,提出緩刑建議的社會效果好,由分管檢察官提出建議,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
是否建議緩刑爭議較大,必須經過部門討論,報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以保證緩刑建議的正確。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國刑法
參考資料:
人民網-建議緩刑的程序應予以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