諒解的主要作用如下:
1、在強制措施的選擇中,獲得被害人諒解的案件更容易取保候審;
2、在案件程序的選擇中,獲得被害人諒解的案件更可能適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可有效減少訴累;
3、在審查起訴的過程中,獲得被害人諒解的案件更加容易取得情節顯著輕微絕對不起訴、情節輕微相對不起訴等訴訟結果;
4、在量刑過程中,獲得被害人諒解的案件可以從輕處罰,且更加可能適用緩刑;
5、在刑罰的執行過程中,獲得被害人諒解的案件更有可能獲得減刑。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九條 相關內容:
(壹)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二)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
(三)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