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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師的工作和職能

在偵查階段,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其他進行偵查的法律機關首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采取強制措施後,律師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其他人的聘請,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犯罪嫌疑人被刑訊逼供或者超期羈押的,有權代為申訴和控告。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1.律師接受委托後,與偵查機關取得了聯系,向偵查機關詢問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並提出了及時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具體要求。

2.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以向其詢問案情。

3、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包括以下內容:

(1)關於強制措施的條件、期限和適用程序的法律規定;

(二)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回避的法律規定;

(三)犯罪嫌疑人有義務及時回答偵查人員的提問,並有權拒絕回答與案件無關的問題;

(四)犯罪嫌疑人有要求寫自己供述的權利,有對偵查人員制作的訊問筆錄進行核對、補充、更正和補充說明的權利,有承認無誤後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的義務;

(五)犯罪嫌疑人有權要求偵查機關告知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結論,有權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六)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辯護權;

(七)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申訴和控告權利;

(8)刑法對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的有關規定;

(9)刑法關於自首、立功等相關規定;

(10)刑事案件偵查管轄的法律規定;

4.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律師在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會見犯罪嫌疑人後,認為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1)犯罪嫌疑人涉及的情節符合刑事訴訟法第51條的規定;

(二)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的;

(三)犯罪嫌疑人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的;

(四)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拘留、逮捕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

5.代理投訴和指控

律師根據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和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信息,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為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要求糾正。刑事案件由偵查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後,律師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者其親友的委托擔任辯護人。

1.律師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

2.辯護律師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有權與犯罪嫌疑人通信。

3.律師有權調查和收集本案的有關材料。

4.律師作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9條,有權就本案的辯護、代理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意見。

5.在審查起訴階段對犯罪嫌疑人超期羈押的,辯護律師有權要求釋放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受到人身傷害或者人格侮辱的,辯護律師有權代表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訴。

6.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不服的,被不起訴人收到決定後,辯護律師可以代為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7.被害人不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的,代理律師可以在被害人收到決定後七日以內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申訴被駁回後,可以代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不經上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後,被告人或者其親友可以委托律師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

1.律師接受委托後,應當審查案件是否屬於受理案件的法院管轄。發現本院管轄不當的,有權向本院提出書面請求,要求撤訴或者移送。

2.律師有權查閱、摘抄、復制人民法院的案件材料。律師在查閱案件材料時,如果發現沒有檢察機關依法必須移送的材料,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檢察機關補充移送。

3.律師有權會見被告人,聽取被告人的陳述和辯解,核實案情和證據材料;了解被告人是否超期羈押,其合法權益是否受到損害。向被告人介紹法庭審判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審中的訴訟權利、義務和註意事項。

4.在審判階段,律師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

5.律師依法出庭,參與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6.壹審判決後,律師有權取得判決書。上訴期間,律師可以會見被告人,聽取其對判決內容和是否上訴的意見,並給予法律幫助。1.接受委托後,應被告人的請求,辯護律師可以代為協助或者撰寫上訴狀。

2.二審辯護律師可以閱卷、會見被告人、調查取證(同壹審)。

3.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辯護意見,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1.律師可以接受公訴案件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委托,擔任其訴訟代理人。

2.律師接受委托後,應當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詢和其他法律幫助。

3.律師在開庭前向人民法院詢問案件是否公開審理。案件涉及被害人隱私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不公開審理。

4.律師告知被害人有權申請合議庭成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回避,並協助被害人行使這壹權利。

5.庭審期間,律師應當指導和代表委托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

6.法庭審理過程中,代理律師和公訴人相互配合,依法行使申訴職能,與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進行辯論。代理意見與公訴意見不壹致的,應當從維護被害人合法權益的角度獨立表達代理意見。

7.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壹審判決的,代理律師可以在收到判決書後五日內,協助或者代理委托人,請求人民檢察院抗訴。(壹)擔任自訴人的訴訟代理人

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

1.代理律師幫助自訴人分析案情,確定被告人和管轄法院,調查了解相關事實和證據,代寫刑事起訴狀。

2.自訴人同時要求民事賠償的,代理律師可以協助其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寫明被告人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害、具體賠償請求和計算依據。

3.人民法院決定不提起自訴的,律師可以代表自訴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4.律師應當依法參加庭審,幫助自訴人行使申訴權。

(二)擔任自訴案件被告人的辯護人。

律師可以接受自訴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擔任辯護人。律師可以接受公訴案件的被害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第壹、二審程序中擔任附帶民事訴訟的訴訟代理人。

律師可以接受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壹審和二審程序中,在刑事法律規則中設置“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角色的目的,就是在這樣壹個“強對弱”的不平衡尺度上,在國家與犯罪嫌疑人個人之間加上律師的代號。律師的價值在於防止強大的警察、檢察官和法院犯下“強大到極不公正”和“強大到無法挽回”的錯誤。所以,律師在辦理刑事案件中,並不是“助紂為虐”,更不是“助紂為虐”。律師就是要保證有罪的人得到公正的審判,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從而實現司法的公正和正義。

在偵查階段,律師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和控告。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聘請的律師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情況。

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律師作為辯護人,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從輕、減輕或者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查閱案卷,調查收集證據,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在死刑復核階段為被告人辯護,與被告人會見通信,調查收集證據,會見承辦法官,提出被告人無罪或者有罪或者不應當核準死刑的辯護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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