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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師二審上訴

當然,本來二審法院也可以直接改變發回重審制度的目的,就是充分發揮審級制度的作用,更好地實現當事人的上訴權。發回重審後,第壹審法院應當按照第壹審程序組成合議庭。既然是按照第壹程序再審,當然可以上訴。

法律分析

二審終審是指二審的審判結果是最終的判決和裁定,壹經作出即生效。當事人不得再次上訴,人民檢察院也不得按照上訴審程序提出抗訴。對二審判決有異議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或者向檢察院申請抗訴,然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審理。但是,需要申請再審。壹、申請人必須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近親屬,且有下列情形之壹:1。新證據的發現。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2.我發現原始證據無法定罪量刑。定罪量刑所依據的證據不準確、不充分,依法應當排除的,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錯誤。4、訴訟程序違反法律,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5.發現法官在審理此案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為。因此,刑事案件二審後,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不服的,不能再上訴,只能提起審判監督程序,只有出現程序錯誤時,才能提起審判監督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

第二百五十四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有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的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人民法院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最高人民檢察院發現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上級人民檢察院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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