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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師過失致人死亡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區分過失致人死亡罪與故意殺人罪應註意以下問題:

1.過於自信的過失導致死亡,間接故意殺人。

過於自信的過失導致死亡,是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他人死亡的結果。但是,加上某些他認為可以避免他人死亡的因素,如行為人自身能力的技術、經驗、知識和體力,或者他人行為的預防措施,以及客觀條件或自然力的有利因素,他認為他人的死亡不會發生,從而使他人的死亡最終發生。間接故意殺人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他人死亡,但對該結果的發生采取放任態度,導致他人死亡的行為。過於自信的過失與間接故意殺人的相同點是:兩者都有被害人死亡的結果;演員都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導致他人的死亡,他們不希望這種結果發生。

過失致人死亡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明顯區別在於:壹是對他人死亡結果的主觀估計在認知因素上不同。雖然兩人都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但間接故意殺人中的行為人並沒有對可能性轉化為現實作出錯誤的認識和估計,所以在可能性轉化為現實時,行為人的主觀認識與客觀結果之間不存在錯誤,即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主客觀是壹致的;但是,在過於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中,行為人和主觀上認為由於自己的背景能力、技術、經驗和壹些外界條件,在實施行為時可以避免他人死亡的結果,即可能性轉化為現實的客觀事實已經被誤解,在他人死亡的情況下,其主客觀不壹致。

第二,意誌因素存在重要差異。雖然過於自信過失和間接故意殺人中的行為人並不希望他人死亡,但深入調查後,他們對他人死亡的態度明顯不同。間接故意殺人的行為雖然不希望他人死亡的發生,但並不反對他人死亡,而是放任其發生。在過於自信過失致人死亡罪中,行為人不僅不希望他人的死亡結果,也不放任其發生,而是希望這種結果不發生,希望避免這種結果,即拒絕和反對他人的死亡結果。在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他人死亡的情況下,行為人仍然認為自己能夠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從而實施了這種行為。

2.過失致人死亡罪與“過失殺人”的故意殺人罪相同

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要求行為人對其行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具有過失的心理態度。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在故意殺人中錯誤地殺死了自己“目標”(即行為人所追求的目標)以外的人的行為,不應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

3.不作為致死的定性分析。

不作為致人死亡不僅可以成立為故意殺人罪,也可以成立為過失致人死亡罪。區分兩者的關鍵在於行為人對其不作為導致他人死亡的結果是否具有故意的態度,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在司法實踐中,要特別註意這樣壹種情況,即如果行為人之前已經意外地或者過失地造成了他人死亡的危險,並且行為人可以救助他人而不救助,結果導致他人死亡的,行為人不應當被定性為過失致人死亡,更不應當認定為意外事故,而應當以間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其次,從犯罪的客觀方面來看,當被告人的傷害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時,被告人負有防止這種危害結果發生的特定義務。但基於上述心理因素,他不僅沒有采取積極的搶救措施,甚至壹聲不吭就走了,導致被害人因延誤搶救時間而死亡。

4.過失致人死亡後,行為人錯誤地將屍體作為活人“殺死”以使其沈默,不應只以過失致人死亡罪或故意殺人罪定罪,而應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殺人罪(客體不能未遂)定罪,實行數罪並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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