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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個刑事律師會因為替壹個有罪的人辯護為無辜而自責嗎?

為了實現正義的目標,我們不能忽視實現正義的程序。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未經人民法院審判和判決,任何人都不能被認定有罪和推定無罪。所以在被定罪之前,只能叫犯罪嫌疑人,不能叫罪犯,他們的權利應該得到尊重。我們不能用通常的概率來定義罪與無罪。事實上,無罪推定原則體現了現代司法理念,即與其縱容好人,不如縱容壞人。

從理論上講,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應該代表國家對犯罪進行偵查和指控,但真正的絕對公眾地位或國家地位只能是壹個理想的國家,因為任何案件都是由特定的人處理和控制的,而不是由國家直接完成的。偵查人員的知識水平、主觀意誌、個人功利主義、外界人為幹預、政治目的的非理性,都有可能導致冤假錯案。

為了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健全的司法制度和訴訟程序必不可少。另外,關鍵環節是讓嫌疑人有專門為他辯護的律師。這樣,律師的特殊身份決定了他比其他司法人員更敏感地發現案件中的每壹個疑點,不會錯過每壹個糾正錯誤的機會。很多人擔心律師辯護會幫助那些應該受到懲罰的人逃脫法律制裁。但保護被告的權益是律師的責任。

律師的辯護應該以事實和法律為依據。背離事實和法律是不可能達到目的的。反之,真相只會越來越清晰。刑事辯護制度的最終目的是保障人權,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使無辜者不被追訴,有罪者因罪受罰而不是法外受罰。從程序上看,是為了實現程序正義。因為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在法庭上指控犯罪,如果沒有相應的對抗程序,法律的天平就會偏向被告人。在這種情況下,只有辯護律師站在被告人的立場,才能維持控辯雙方的平衡,法官才能在中間做出公正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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