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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師將有罪之人辯護為無罪,會不會自責?

為了實現正義的目的,我們不能忽視實現正義的程序。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未經人民法院審判和判決,不得認定任何人有罪,推定無罪。因此,在宣判有罪之前,只能叫犯罪嫌疑人,不能叫罪犯,應該尊重他們的權利。我們不能用通常的概率來定義犯罪和無罪。事實上,無罪推定原則反映了現代司法理念,即寧可放縱壞人,不放縱好人。

從理論上講,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應該代表國家查辦和控告犯罪,但真正的絕對公***地位或國家地位只能是壹個理想的國家,因為任何案件都是由特定的人來處理和控制的,而不是由國家直接完成的。偵查人員的認識水平、主觀意誌、個人功利性、外部人為幹預、政治目的的非理性,都可能導致冤假錯案的發生。

為了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健全的司法制度和訴訟程序至關重要。另外,關鍵環節是讓犯罪嫌疑人有壹名專門為其辯護的律師。這樣,律師的特殊身份決定了他比其他司法人員更敏感地發現案件中的每壹個疑點,也不會錯過每壹個改正錯誤的機會。很多人擔心律師的辯護會幫助那些應該受到懲罰的人逃脫法律制裁。但保護被告人的權益是律師的責任。

律師的辯護應當以事實和法律為依據。背離事實和法律是不可能達到目的的。相反,真相只會越來越清楚。刑事辯護制度的最終目的是保護人權,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使無辜者不被起訴,有罪者將因其罪行受到懲罰,而不受法律以外的懲罰。從程序的角度看,就是要實現程序正義。因為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在法庭上指控犯罪,如果沒有相應的對抗程序,法律的天平就會偏向被告壹方。在這種情況下,只有辯護律師站在被告的立場上,才能保持控辯雙方的平衡,法官才能在中間作出公正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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