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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師經典案例

樓上說的都比較好定性。沒有爭論。

樓主需要的是介於數罪之間,不容易識別的那種。

以下是2006年湖南某檢察院法庭辯論比賽題目之壹,供樓主參考:

2004年6月38日+10月初的壹天中午,王在銀行存入2250元。銀行工作人員在電腦上輸入存款金額時,不小心在2250元後加了壹個“0”,輸入電腦的存款變成了22500元,而不是王存入的2250元。王拿到存折後發現銀行工作人員的錯誤,隨後在其他儲蓄點全部取走。當日下午5時30分,銀行發現對賬有誤,卻發現錢已全部被王取走,於是電話聯系王,要求其退還多付的錢。王避開銀行工作人員,搬離原居住地,無法聯系。銀行工作人員隨後向公安機關報案。

分歧

對於如何處理王取走的20250元,有三種不同意見:

第壹種意見:這20250元對王來說只是民事不當得利。從王處拿走這20250元的行為,是在王已經占有的情況下,轉移這壹不當得利的行為。對於王拒不返還,銀行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種意見:王的行為構成盜竊罪。王某主觀上認為不會被財物所有人(銀行)發現而盜竊財物的行為,數額巨大,已觸犯刑法,應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第三種意見:王的行為構成侵占罪。

去年我參加了本市檢察官辯論賽的題目之壹。

被告人於飛,男,26歲,暫時無固定職業。2003年4月5日,被告人與朋友趙、李在街上相遇。趙、李談及因經營不善欠他人貨款654.38+0萬元,急需用錢還清賬款。於飛建議,離這裏不遠有壹個高速公路收費站,可以趕走收費員,收取費用。當日17時,持棍棒駕車將趙、李等人帶到某市高速公路收費站。於飛拿出他的棍子,說他剛從監獄出來,沒有錢花。他要“征用”收費站6個小時,命令值班的收費員陸、拿著發票和收的錢在外面的車上休息,否則就要遭受“血肉之軀”的折磨。趙和李把陸和宋帶上車,壹起在車裏等著。在此期間,除收費站外,允許陸、宋自行移動。在魯和宋的要求下,趙和李為他們買了晚飯。於飛按照高速公路收費標準對過往車輛收費,卻聲稱發票用完了,不給司機開發票,* * *得到3萬元。收費6小時後,被告人於飛等人離開。2003年4月6日,警方接到報案後逮捕了於飛。經查,該收費站為國有事業單位。

這三個人犯了什麽罪?

當時的辯論是否構成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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