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我國律師認罪認罰後可以辯護嗎?
在認罪認罰的案件中,必須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那麽,首先,當事人自己必須明確什麽是認罪認罰制度,簽署書面聲明的後果,適用的程序等相關問題。辯護律師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體介紹認罪認罰制度,重點介紹以下內容:
(壹)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自願認罪,同意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量刑建議,並簽署書面陳述;
(2)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於刑事簡易程序、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選擇程序的權利以及選擇不同程序的相應法律權利和後果;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有權獲得有效的法律援助;
(五)犯罪嫌疑人主動、如實供述涉嫌犯罪事實,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公安部批準,偵查機關可以撤銷案件;審查起訴期間,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六)法律不適用認罪認罰制度的。
此外,確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辯護律師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自願認罪認罰,是否遭受過暴力、威脅、利誘等非法取證,及時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詢和建議。應當對刑事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並提交書面意見和相關證據材料。
最後,根據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適用量刑建議和程序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悔罪書。
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辯護律師仍然可以幫助當事人了解認罪認罰的相關法律規定,確保其在沒有遭受暴力、脅迫的情況下自願認罪認罰。辯護律師還可以參與犯罪嫌疑人與檢察機關就認罪認罰、訴訟程序選擇、量刑建議、簽署書面陳述等問題的協商。
第二,什麽是認罪認罰制度?
認罪認罰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並簽署書面陳述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承認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僅對個別事實情節提出異議,或者雖為行為性質辯護但表示接受司法機關的意見,不影響“認罪”的認定。
“認罪認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願意接受處罰。“認罰”表現為在偵查階段表示願意接受處罰;在審查起訴階段,表現為接受人民檢察院作出的起訴或者不起訴決定,認可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簽署認罪悔罪書;在庭審階段,當庭確認他自願在書面陳述上簽字,願意接受處罰。
壹般來說,坦白從寬制度不受適用罪名和可能處罰的限制,可以適用於所有刑事案件。不能以罪輕、罪重或罪行特殊等理由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動認罪認罰的機會。但“可以”的適用並不統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後是否從寬,由司法機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
我國的認罪認罰制度是我國刑事訴訟中的壹項重要制度,我們需要關註認罪認罰制度的相關規定,避免不知道如何適用認罪認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