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三十六條開庭通知和公告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開庭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
第137條審前準備
開庭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開庭時,審判長應當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和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第146條暫停審判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聽證可以延期:
(壹)必須出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不出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申請回避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第148條判決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公開宣判。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出具書面判決書。宣判時,必須告知當事人有上訴權、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宣告離婚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58條起訴方式
對於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向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院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院可以立即開庭審理,也可以另行開庭審理。
第159條傳喚方式
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民事案件,可以傳喚當事人、證人,送達訴訟文書,以簡易方式審理案件,但應當保障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權利。
第160條獨立審判和審判程序
簡單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判,不受本法第壹百三十六條、第壹百三十八條、第壹百四十壹條規定的限制。
第161條審判期限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162條小額索賠案件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院審判符合本法第壹百五十七條第壹款規定的簡單民事案件。標的額低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職工年平均工資30%的,實行壹審終審。
第壹百六十三條進入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