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屬於正常的咨詢和業務範圍,當然是可能的,甚至是必要的。律師要向委托人介紹案件的基本情況,說明案件的司法過程和註意事項,分析代理案件的難度。但是律師不應該保證案件的代理(這個案子什麽的肯定贏),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律師可能會覺得委托人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識,不主動和委托人溝通。嚴格來說,不應該是這樣的。
聘請律師的註意事項如下:
1.如果遇到法律問題,要及時聘請律師。壹方面,律師會根據案件需要,及時收集、固定有利於當事人的證據;另壹方面,律師可以幫助當事人及時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還應當具有省、直轄市司法廳(局)頒發的執業許可證,並有當年的年審記錄。無執照、證書但無當年年審記錄的,不得以律師名義執業。
3.律師的專業能力和職業道德對委托人來說非常重要。
4.註意不要請“三包”律師。訴訟本身就是壹項風險極大的活動,沒有絕對的勝負。
5.聘請律師應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九條* * *律師擔任法律顧問,應當按照約定,就有關法律問題向委托人提供咨詢意見,起草、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其他委托的法律事務,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第三十條律師代理訴訟法律事務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應當在委托權限內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第三十壹條律師擔任辯護人,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從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第三十二條委托人可以拒絕其委托的律師繼續為其辯護或者代理,同時可以另行委托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
律師接受委托後,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辯護或代理。但是,如果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律師有權拒絕為其辯護或者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