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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師小劉

2008年3月15日,中央電視臺《法制報道》欄目播出了壹檔名為《中毒青年》的節目。講述了壹個女孩因參與毒品走私被判死刑的故事。

這個女孩叫毛恒,才26歲,大學畢業,正值壯年。她從小就很聰明,性格和學習都很優秀。十五歲時,他被Xi大學預科班錄取。畢業後直接進了壹家進出口貿易。老板很欣賞他的能力,很看重他。毛恒在工作中認識了壹個叫歐比的外國男人。他素質高,能力強,這對她的工作幫助很大。然後他們開始交往。歐比經常拿錢讓她出國旅遊,讓她從國外帶點東西回來。她意識到不對勁,但她認為她的男朋友不會傷害她,所以她照他說的做了。後來她知道自己從國外帶回來的東西可能是“毒品原料”,就不想做了。有壹次,她告訴她的壹個朋友,黃思仁,關於把“毒品的原材料”帶出國。當黃看到高薪時,她表示願意做這份工作。毛恒告訴歐比,歐比安排黃帶東西去泰國等地。黃後來邀請和陳小六參加。

2008年7月26日和27日,吳小平和黃思仁先後被廈門海關查獲。8月2日,毛恒在廣州被捕,壹同被捕的還有她的男友歐比。庭審中,毛恒堅稱歐比與案件無關。因此,警方認為該男子證據不足,將他釋放。從此,奧比就像壹只黃鶴。

廈門中級法院和福建省高級法院都認定毛、黃和吳是主犯,並判處毛觀死刑,而黃思仁和被緩期執行。

《法制報道》播出後,廣大網友高度關註,紛紛發帖評論此案。對於毛恒,大部分網友都很惋惜,希望毛恒能活下來。也有批評說她無知:“她被蠱惑了,失去了理智”。

看完這篇報道,筆者首先從法律職業的角度思考了這個案例。我找到了毛恒的父母,詳細了解了壹下,看到了兩次庭審的判決書。經研究判決書認定的事實和引用的證據,認為福建毛念死刑過於草率,毛念罪不至死!

毛恒不應被判死刑的理由是:

1.認定毛恒“在* * * *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是根本錯誤的。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書寫道:“經審理查明,上訴人毛恒受其男友、外籍黑人歐比指使,以高薪聘請上訴人施仁旺走私毒品出境,施仁旺發展上訴人吳小平參與其中,毛恒從中收取傭金。”這個事實基本上是客觀存在的,但這個高額報酬不是毛恒提供的。認定毛、黃、吳均為主犯的理由是:“黑衣人歐比指使黃思仁、通過毛莨組織走私毒品,其中毛珩負責上交機票、旅費、報酬,黃、吳持毒品並收集部分進口毒品交給歐比獲利,在* * * *犯罪中不可或缺,起重要作用。黃思仁和吳小平是毒品入境的攜帶者,他們專門進行走私活動。施仁旺還為毒品走私發展了吳小平,所以都應認定為毒品走私犯罪的主犯。”

認定黃和吳是主犯也許是有道理的。畢竟他們是攜帶毒品過海關的人,是走私關鍵環節的行為人。但認定毛恒是主犯,比黃、吳處罰更重,有失公允。

因為,從終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中,不難看出,毛恒的作用是傳達,最多具有中介的性質。

根據終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毛恒在本案中扮演了兩個角色:

壹、傳達:終審判決認定“黑衣人歐比指使施燕王和吳小平通過毛莨走私毒品”,那麽組織者和指揮者就是黑衣人歐比,而不是毛冉。毛恒是“過客”,即傳播者。因為毛恒是翻譯,歐比向黃、吳傳達任何指示都要經過毛恒,這是毛恒不可或缺的地方。

二、轉移:毛恒的另壹個作用是轉移機票、差旅費、報酬和壹些毒品(不確定是不是毒品,因為只有口供,沒有其他證據)。這裏的轉移具有雙重性質。

壹個是通訊功能的延伸。因為歐比的語言不通,通過翻譯傳遞機票和稿酬更方便,所以歐比也交給毛恒。轉移,說明毛恒本人沒有貢獻。

其次,施仁旺是毛恒介紹給歐比的,介紹人交的壹些東西也符合壹般人的行為。再加上毛恒的報酬,就是“傭金”,具有中介的性質。

然後,它既不是組織者,也不是指揮者;不是買藥的,不是運輸的,不是販毒的;沒有貢獻,也沒有毒品收入。如果妳不在毒品走私的任何壹個關鍵環節,如何認定妳是主犯?沒有毛恒、歐比的行為,黃、吳的行為均可構成走私毒品罪。例如,黃和如果在被抓獲後不交出毛恒和歐比,也將被判犯有走私毒品罪。但如果沒有歐比、黃、吳等人,毛恒的行為就很難認定為走私毒品罪。因為毛茛的行為不可能存在,無論是交往還是中介,都決定了她的從屬地位。

毛恒職務的從屬性質,從其從中獲取的非法所得也可見壹斑。終審判決認定毛恒的收入來自“提成”,事實也是如此。具體提成如下:如果施仁旺拿到稿酬,毛恒可以抽取2/5左右的費用;如、陳小六獲得報酬,在支付、陳小六應得報酬後,剩余部分由毛恒、黃平分。很明顯,王思仁是毛恒介紹的,所以他可以直接從王思仁的稿酬中拿提成,而吳小平等人是王思仁介紹的。毛恒不能直接從吳小平的報酬中獲得傭金,所以他只能與黃思仁分享吳小平的剩余價值。由此可見,毛恒的賞賜不是來自歐比,而是來自黃宇和吳。黃、吳不發工資,毛恒就沒有收入。因此證明了毛恒地位的從屬。

她並不是終審判決認為的同罪中不可或缺的。如果歐比會說中文,或者黃思仁和會說英文,而歐比信任黃和吳,毛恒在這條走私鏈上就完全沒有存在的必要了!從思妍希的表白中不難看出,思妍希也有歐比的代號,她可以直接對付歐比。其實她也有直接關系,她絕對不會希望毛恒再拿壹部分她的提成。但是,由於她不會說英語,歐比可能不信任她,所以她無法與歐比直接溝通。這讓毛恒“功不可沒”。因為毛茛是翻譯,受歐比信任。

奧比為什麽信任毛恒?毛恒為什麽要冒這麽大的風險去幫助這個黑人?這就是歐比騙局在起作用。這也是跨國犯罪分子常用的伎倆。先用她們的“才華”和“風度”去魅惑國內壹些沒有經驗,頭腦簡單的小女孩,然後利用她們去犯罪。歐比似乎也是個專家。他騙毛恒信任他,被抓時還極力為他開脫!毛恒在坐牢,甚至要上斷頭臺。奧比在哪裏?逃跑,消失在空氣中!有沒有把毛恒的生死放在心上。這是什麽意思?說明毛恒只是被奧比蠱惑,充當了他販毒活動的馬前卒,他的愛情只是壹個謊言。毛恒只是在這種情況下被欺騙和利用。對此,很多網友看法不壹。從這個角度來說,毛恒也是受害者。

本案真正的罪魁禍首是黑人歐比。但是罪犯被警察釋放了。警方的理由是,毛恒當時撒謊,包庇歐比,導致警方誤入歧途。但事實真的是這樣嗎?吳小平和黃思仁分別於7月26日和27日被捕,而毛恒和歐比是在8月2日被捕的,中間相隔了5天。吳小平和黃思仁已經招供,其中提到有壹個黑人參與,他們也知道這個黑人就是指揮毛恒的人。所以奧比和毛恒壹起被抓的時候,我們首先應該懷疑這個人。就是這個人被放出來,讓本案真正的主犯漏網,讓很多事實無法查清,模糊了同案罪犯的地位。

正是因為沒有歐比,法官才有了毛恒才是真正罪魁禍首的錯覺。

事實上,壹審判決認定毛恒是這起毒品走私犯罪的組織者、指揮者。壹審判決如下:“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毛恒以項目完成後提供差旅費、機票、支付高額報酬為條件,安排被告人黃思仁、安排被告人出境、走私毒品入境,並負責境外聯合人員向黃思仁、轉交毒品,接收毒品,支付報酬,從中牟取非法利益。”(讀者可以參考前面引用的二審判決書)。正是基於這種認定,毛恒壹審被判處比黃、吳更重的刑罰,被執行死刑。如果真的是這樣的話,壹審的判決無疑是正確的,因為按照壹審的認定,毛恒的作用顯然要比黃、吳大得多。

但二審已查明,歐比通過毛然安排組織,高額報酬並非毛然支付。其作用肯定沒有壹審認定的那麽重要。理應對其減輕處罰,但二審居然維持了原判。事實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懲罰卻沒有改變,這不是很奇怪嗎?原因是什麽?原因是這個歐比沒有被抓到,如果沒有人因為走私這麽多毒品被判死刑,似乎很難解釋。

死刑是最嚴厲的刑罰,也是最不可挽回的刑罰,所以死刑的使用被我國最高層要求“慎之又慎”。2006年2月9日,最高人民代表大會頒布《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幹意見》,明確規定“依法嚴格控制死刑的適用,統壹死刑案件的裁判標準,確保死刑只適用於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罪行極其嚴重,但只要依法不能立即執行的,就不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慎用死刑”被反復強調,成為中國死刑制度的基調。尤其是河南趙作海案披露後,兩所高中對死刑的適用更加嚴格,專門制定了相關規定。總的原則是“殺還是不殺,不殺!”。

毒品走私是我們國家要重點打擊的對象,但不能不分主次,不分輕重。不殺該殺的,是對法制的破壞;殺不該殺的,也不利於法制建設。根據本案事實,筆者認為,毛恒罪不至死,至少屬於“依法不能立即執行”的範疇,請最高層“劍下留人”!廣大網友對此也抱有很高的期待。希望正確理解立法意圖,尊重立法意圖。

(作者:周口政法幹部學校講師、高級律師山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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