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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法定期限是多久,
由於刑事拘留是臨時性的,我國刑事拘留的法定期限如下:
《刑法》第六十九條第1款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送審批時間可延長1至4天。”
第二款規定:“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合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報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第三款規定:“人民檢察院收到公安機關的批準逮捕書以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
即羈押中剝奪人身自由的期限壹般為10天,特殊情況下為14天;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團夥作案的重大嫌疑人,羈押後的羈押時間可長達37天。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等,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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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是指對拘留對象的限制,但拘留不壹定需要法院命令,警察也有拘留權,但各國允許的總拘留時間不同,有些國家甚至可以無限期拘留對象。刑事訴訟中的拘留稱為刑事拘留。在緊急情況下,對應當逮捕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暫時限制人身自由,是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的壹種強制方法。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臨時強制措施。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訊問被拘留的人。如果被拘留者被批準逮捕,將根據刑事訴訟法進行審判,刑事拘留不是壹種懲罰或制裁。如果後來無罪釋放,被拘留者可以申請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