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其他法定偵查機關在偵查階段對犯罪嫌疑人首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後,律師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其他人的聘請,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犯罪嫌疑人被刑訊逼供或者超期羈押的,有權代為申訴和控告。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可以申請取保候審。1.律師接受委托後,與偵查機關取得了聯系,向偵查機關詢問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並提出了及時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具體要求。2.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以向其詢問案情。3.律師在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向其提供法律咨詢,包括以下內容:(1)關於強制措施的條件、期限、適用程序的法律規定;(二)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回避的法律規定;(三)犯罪嫌疑人有義務及時回答偵查人員的提問,並有權拒絕回答與案件無關的問題;(四)犯罪嫌疑人有要求寫自己供述的權利,有對偵查人員制作的訊問筆錄進行核對、補充、更正和補充說明的權利,有承認無誤後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的義務;(五)犯罪嫌疑人有權要求偵查機關告知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結論,有權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六)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辯護權;(七)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申訴和控告權利;(8)刑法對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的有關規定;(9)刑法關於自首、立功等相關規定;(10)刑事案件偵查管轄的法律規定;4.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律師在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會見犯罪嫌疑人後,認為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申請取保候審。(1)犯罪嫌疑人涉及的情節符合刑事訴訟法第51條的規定;(二)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的;(三)犯罪嫌疑人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的;(四)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拘留、逮捕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5.代理控告、檢舉律師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根據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和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信息,代為向有關機關提出控告,要求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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