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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師在偵查階段能做什麽?

(壹)律師的介入時間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提供法律援助。

(二)律師辦理案件。

1.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協議書壹式兩份,委托人壹份,律師事務所存檔壹份;

2.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壹式三份,辦案機關壹份,代理律師壹份,委托人壹份;

3.律師事務所應當向律師出具律師函,律師應當將其移交給辦案機關。

第二,與調查機關的聯系

1.接受委托後,承辦律師應及時與偵查機關取得聯系,提交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公函並出示律師執業證書。

2.承辦律師應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並提出及時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具體要求。

三。會見犯罪嫌疑人

(1)律師有權要求偵查機關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犯罪嫌疑人。

對於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等。,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五日內安排會見。

律師根據案情和需要,可以決定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時間和次數,並請偵查機關作出安排。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受非法幹涉。

(2)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時,應先詢問其對聘請律師的意見。犯罪嫌疑人同意的,應當要求其在授權委托書上簽字確認;如果妳不同意,妳應該要求他們以書面形式表達他們的意見。

(3)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以就下列案件向其提問:

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況;

2.是否以及如何參與疑似案件;

3.定罪量刑或者無罪抗辯所涉及的主要事實和情節;

4.強制措施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續是否完備,人身權利和訴訟權利是否受到侵犯;

5.調查活動中是否存在其他違法行為;

6.其他需要了解的信息。

(4)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提供以下法律援助。

1.關於強制措施的條件、期限和適用程序的法律規定;

2.關於偵查人員、檢察官、法官回避的法律規定;

3.犯罪嫌疑人有義務如實回答偵查人員的提問,並有權及時拒絕回答與案件無關的問題;

4.犯罪嫌疑人自己寫口供的權利,對偵查人員制作的訊問筆錄進行核對、補充、更正和補充說明的權利,承認無誤後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的義務。

5.犯罪嫌疑人有權要求偵查機關告知其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結論,並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6.犯罪嫌疑人的辯護權;

7.犯罪嫌疑人的申訴和控告權;

8.《刑法》關於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的相關規定;

9.刑法關於自首、立功等相關規定;

10.關於刑事案件管轄權的法律規定;

11.其他法律問題。

四、對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壹)律師認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1.犯罪嫌疑人所涉情節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壹條的規定;

2.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的;

3.犯罪嫌疑人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

4.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拘留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

5.法律規定的取保候審的其他條件。

(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請求律師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的。承辦律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代為申請取保候審。

(三)律師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的,應當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事實、理由和擔保方式,並註明律師事務所名稱、律師姓名、通訊地址和聯系方式等。

(四)律師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後,應當要求偵查機關在七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答復。對於不同意取保候審的,律師有權要求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並可提出復議或向有關部門舉報。

動詞 (verb的縮寫)代理投訴和指控

1.律師了解案情後,認為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涉嫌罪名不當或者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要求糾正。

2.律師發現偵查機關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利、訴訟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益,或者發現管轄不當、非法搜查、扣押等違法行為的,可以代表犯罪嫌疑人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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