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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師偵查階段會見犯罪嫌疑人需要提交哪些手續

刑事拘留和逮捕屬於偵查階段,刑事拘留期限壹般是14天,其中7天由公安機關偵查,7天交由檢察院審查批捕。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的親屬不能要求會見犯罪嫌疑人。

偵查階段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所需要的相關證件及手續

1. 律師執業證及律師執業證復印件;

2. 授權委托書;

3. 律師事務所出具《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4. 律師事務所出具《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專用介紹信》;

其中,1-3是律師向辦案機關所出具的材料;1、2、4是律師向看守部門所出具的材料,此外律師在向偵查機關出具1-3之後,偵查機關會出具壹份“關於會見的公函”,此函律師應同1、2、4壹起向看守部門提交。

對於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還應向看守部門提交辦案機關出具的《批準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決定書》。微信關註國暉律師事務所,掌握更多法律資訊!

註:

第二十三條 對於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辦案機關應當在律師提出會見要求後四十八小時內向律師開具關於會見的公函並安排律師會見。

對於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等重大復雜兩人以上的***同犯罪案件,律師提出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辦案機關應當在五日內向律師開具關於會見的公函並安排律師會見。

第二十四條 對於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填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請書》。辦案機關應當在律師提出申請後五日內做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批準會見的,應向律師開具《批準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決定書》;不批準會見的,應當向律師出具《不批準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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