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
(2001)福齊諾。218
被告人鄭,又名鄭,女,1972年3月出生,漢族,河北省霸州市人,小學文化,農民,住霸州市霸州鎮X街。2000年4月30日被捕。現在下註。
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廊坊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鄭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壹案。2000年9月25日,被告人鄭被刑事附帶民事判決((2000)中刑初字第49號)認定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原告永新傑經濟損失人民幣10845.25元,賠償原告永風華經濟損失人民幣5000元。宣判後,鄭不服提起上訴,廊坊市人民檢察院以量刑極輕為由提出抗訴。2006年7月31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2000)第71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鄭有期徒刑三年,並賠償原告人永峰。撤銷壹審判決對鄭犯故意殺人罪的量刑,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永新傑經濟損失人民幣10845.25元;被告人鄭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永新傑經濟損失人民幣5000元,依法報請本院核準。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復核。現在審查結束了。
經審查查明,被告人鄭某的父親經村幹部同意,於4月1999在霸州市中心市場南端百味粥屋東側安裝電表,鄭某的叔叔在此放置冰櫃銷售冰糕。同年6月10因季節原因暫時關閉。2000年4月28日,鄭某的父親在此擺攤並再次擺放冰櫃時,與在此賣水果的被害人的丈夫永××因占用攤位發生爭吵。經他人調解,永×××放棄了職務。受害者王瑞霞和永新傑看到這壹幕感到不滿。他們與鄭某發生爭執,並對鄭某攤位使用的冰櫃進行推拉,導致劉某母親倒地。鄭見狀,從地攤上抄起水果刀,在背部捅刺,致王左肺動脈破裂、心臟左緣受傷,大出血死亡。永新傑見狀,奪過刀,被鄭捅傷右腿及左肩,致輕傷。
上述事實有現場勘查筆錄、屍體檢驗筆錄、傷情鑒定書、兇器、證人證言等證據證實。,且被告人鄭某也有供述,足以確認。
法院認為,被告人鄭持刀行兇,致壹人死亡、壹人輕傷,其行為已分別構成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懲處。壹是二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鑒於鄭某犯罪系與被害人發生糾紛所致,且被害人對該糾紛及矛盾激化有過錯,故判處鄭某死刑,不立即執行。壹審判決量刑適當,公訴機關抗訴原判量刑極輕的理由不成立,二審判決量刑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第壹款、第五十七條第壹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壹、撤銷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0)第71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中對被告人鄭的量刑部分;
二、被告人鄭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與原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三、維持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0)第71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中的民事賠償部分。
本判決書送達後,立即發生法律效力。
主審法官李雁鳴
代理法官宋穎
代理法官武文和
二○○壹年十二月十八日
職員孫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