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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決書“繼續追繳非法所得”有確定執行內容嗎?麻煩告訴我

現二被告人均在監獄服刑。但被害人曾某被詐騙的5.77萬元未追回。後曾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被法院駁回。法院告知:應通過刑事追贓程序救濟權利。但曾某申請法院執行“繼續追繳”內容,卻遲遲不能得到任何回應。

分歧意見:對於法院是否應就被害人曾某的執行申請立案執行,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壹種意見認為:應當駁回申請執行人的執行申請。刑事判決僅僅表明國家對與犯罪有關財物的態度和處理原則,並非對當事人間民事權益的具體裁判,因而沒有民法意義上的給付含義,不具有執行的效力。

第二種意見則認為:應當對申請執行人的申請予以立案執行。“繼續追繳非法所得”的內容是被害人因犯罪行為而遭受的經濟損失,顯然屬於“刑事判決中的財產部分”。而且,刑事判決中“繼續追繳非法所得”的判定包含了對被害人所受損失的確認、被告人因此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具體內容,應當視為人民法院對具體事實作出裁判和被害人進壹步行使權利的憑證。

評析: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筆者認為:刑事判決中的“繼續追繳非法所得”內容應否立案執行,關鍵要看其是否具有強制執行力且在人民法院執行範圍之列。

壹是從現有法律規定來看,由壹審法院“繼續追繳非法所得”具備充足的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壹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從以上法律可以看出,刑事判決書中的“繼續追繳非法所得”內容應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

二是從強制執行力角度出發,“繼續追繳非法所得”具有確定性和執行力。“繼續追繳非法所得”是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根據查明的事實,依照刑事實體法確定的原則,對被害人因其財產被非法占有、處置而蒙受損失的事實作出確認後,而作出的由公權力機關追繳非法所得返還被害人的判決。其中包含了對被害人所受財產損失的確認、被告人對此應承擔的責任等實質而具體的內容,應當視為人民法院對具體事實作出裁判和被害人進壹步行使權利的憑證。其與刑罰壹樣具有當然的國家強制力,而國家強制力決定了其具有執行力。

三是從公平原則出發,不將“繼續追繳非法所得”內容納入可據以申請執行的範疇有悖公平。在刑事訴訟中,因犯罪遭受物質損失的被害人有兩類情形:其壹是侵財性犯罪的被害人因其財產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而蒙受損失;其二是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人身及財物均被犯罪分子毀損而遭受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範圍只限於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行為侵犯和財物被犯罪行為損毀而遭受的物質損害,不包括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的物質損失。對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的物質損失,應根據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處理。對此,被害人不允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無法進行救濟。(作者單位: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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