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刑初字第xx號
公訴機關:xx市xx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朱xx,年,1996年12月5日生於xx鄉xx村,系xx中學高三學生。2013年4月 27日因犯故意殺人罪,同年5月2日將犯罪嫌疑人朱xx逮捕,關押在xx公安局看守所。
辯護人:高xx市xx律師事務所律。
xx市xx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朱xx故意殺人罪向本院提起公公,本院於2013年5月10日以“X檢訴字(2013)53號起訴書”被告人朱xx犯故意殺人罪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後,依法組成合議庭,並於升於2013年5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xx市人民檢察院檢查員余xx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xx及其產護人高xx以區被害人徐xx區其訴訟代理人xx到庭參加泝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xx市xx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朱xx於2013年4月27日晚上10點多鐘,xx市公安局接到報案:xx鄉xx村村民徐xx(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闖入家中行兇,頭上被砍了很多刀,幾只手指被砍斷, 血流很多,生命危險。兇手已經逃跑。為了及早偵破案件,抓獲兇手,該局迅速組織力量,趕赴現場,進行勘百,現場勘查發現,發家地點是壹座三間瓦房,座北朝南。屋後有塊壹分地的竹園,兩旁都夾了籬色障。竹園北邊有條東西向的小河,河邊有個壩頭通往對面的麥田。壩頭的泥士上留有壹只右腳的布底鞋印,長25.8公分。在緊靠壩頭的河坎上有棵小楊樹,樹上留有血手指印。從徐xx的屋內看,東邊是竈間,西邊是房間,行兇現場發生在中同的堂屋,堂屋在側有壹方桌,從堂屋通往竈間的竈門口有壹方凳,方凳上有壹件未織完的絨線青心。在方桌,方凳旁邊的地上有壹灘血泊,血油上有被害者的少量頭發和三顆被砍掉的手指頭,並有兩小片受害者顱枕骨的碎骨。在堂屋中間血油旁邊的地上,還留下兩處被柴刀砍的痕跡,壹是刀背形成,壹是刀口形成。桌腿和桌面上都有血點。堂屋兩旁的隔墻上,都有許多分散的點狀血跡,有的由上而下,有的由下而上,還有的是平面,血點分布較高,最高的有2.55米。後門背面有兩道門月,在兩道門門和壹道門框上都留有血手指印。從方位看都是右手指印,在後門左邊的地上,有壹把菜刀,刀上有血跡。經查看,房間櫥櫃,缸罐等物和竈問所有東西都末翻動。堂屋大桌上的水瓶,不銹鋼鍋也是原樣放置。偵查人員對現場勘查情況進行了詳細記錄和抽照,提取了作窣工具和相關物證。
受害者徐xx,女,31歲,家中有兩個小孩,大的10歲,小的7歲。丈夫在外地工作。據其蘇醒後自述:發案的當天晚飯後,約8點鐘左右,徐先將兩個孩子安排睡下,這時聽到隔壁鄰居陳xx喊她去端洗澡水,她隨後就帶上門,去陳xx的家裏端水,並在陳的家裏玩了幾分鐘。水端口來後,她並沒有洗澡,僅用水擦了身子。然後就關了門,坐在堂屋靠竈屋門口的方凳上織絨線背心。不壹會兒,就有壹個歹徒突然從竈間竄出來,先是在她背後猛擊壹掌,隨後吹滅了桌上的蠟燭,緊接著就舉起刀來,在她頭部、 面部亂砍。不久,徐xx即昏倒在地。
法醫和醫生的鑒定結論和檢查診斷記錄證實,徐xx面部被砍四刀(其縫了11針,留下明顯疤痕),牙齒被砍掉兩顆;頭後部被砍三刀
許多頭發被砍掉,並從壹刀口中取出二片碎骨。左手的食、環、小三指被砍斷,屬徐xx被砍時用手護頭所致。徐xx的傷情屬於重傷。
被告人朱xx對自己的行為供認不諱並表示悔恨,其辦護人高xx提出:被告人朱xx屬於未成年人,但行為屬於犯罪未遂,應當從輕或者減
輕處罰。
公訴人指出,被告人朱xx漠視他人生命,犯罪手段殘忍,雖然由於其意誌以外的原因沒有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屬於犯罪未遂,但根據刑
法規定,對未遂犯是”可以”而不是'應當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朱xx 的社會危害性及其嚴重,因此不能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本院認為:法庭審理認為,xx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朱xx 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清楚,定性準確, 證據充分、確實,被告人的行為己觸
犯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構成故意殺人罪。辯護人高xx提出的被告人朱xx屬於末成年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意見符合法
律規定予以采納,但其提出的被告人朱xx的行為屬於犯罪未遂也應當以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意見與法律規定不符 ,不予采納。根據刑法第
二百三十二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朱xx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日起10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
正本壹份,副本兩份。
審判長:xxx
審判員:xxx
代理審判員:xxx
2013年5月29日
書記員: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