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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強制措施有哪些?刑事強制措施多長時間?

我國的刑事強制措施包括:強制傳喚、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這五個措施是按照由輕到重的順序排列的。

強制傳喚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強制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庭受審的強制方法。傳喚或者拘留的最長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被取保候審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時,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聘請的律師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措施的,應當向犯罪嫌疑人公告後,交公安機關執行。犯罪嫌疑人有擔保人擔保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與案由有關的法律文書和材料、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和擔保人的基本情況發送給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級公安機關;犯罪嫌疑人有保證金擔保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核實保證金已經繳納到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後,將有關法律文書、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和銀行出具的收據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級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收到相關法律文書和材料後,應當立即移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執行。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24小時內核實取保候審人員和擔保人的身份及相關材料,報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並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執行。

執行取保候審的派出所應當指定專人對被取保候審人員進行監督檢查,並將取保候審執行情況向縣級公安機關報告,並通知決定取保候審的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被取保候審人在執行期間因正當理由需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負責執行的派出所應當及時向縣級公安機關報告,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征得決定取保候審的人民檢察院的同意。

人民檢察院決定采取保證人方式取保候審的,在取保候審期間,保證人不願意繼續保證或者喪失保證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保證人不願意繼續保證或者發現其喪失保證條件的申請後三日內,責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交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或者變更為其他強制措施,並通知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收到擔保人不願繼續擔保的申請或者在執行期間發現其已喪失擔保條件的,應當在三日內通知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被取保候審人或者擔保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決定沒收保證金,對擔保人處以罰款,並在執行後三日內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接到通知後,應當在五日以內,根據情況責令犯罪嫌疑人具結悔過,重新交付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十五日前通知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前,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通知公安機關執行。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且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且沒有故意再犯的,人民檢察院應當通知公安機關在取保候審時退還保證金。

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犯罪嫌疑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申請批準逮捕。人民檢察院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審查批準逮捕。

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命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擅自離開住所或者居所,並監視、控制其活動的壹種強制方法。

監控生活條件: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應當核實犯罪嫌疑人的住所。犯罪嫌疑人沒有固定住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為其指定住所。

人民檢察院在核實犯罪嫌疑人住處或者為其指定住處後,應當制作監視居住執行通知書,將有關案由和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的法律文書和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或者居住地的同級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收到相關法律文書和材料後,應當立即移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執行。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24小時內核實被監視居住人的身份和居住地或者住所,向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報告,並通知被監視居住人居住地或者住所公安派出所執行。

負責監視居住的派出所應當指定專人對被監視居住的人進行監督檢查,並及時向縣級公安機關報告監視居住的執行情況,通知決定監視居住的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決定監視居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在執行過程中有正當理由需要離開住處或者指定住處的,負責執行的派出所應當及時向縣級公安機關報告,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征得決定監視居住的人民檢察院同意後批準。

人民檢察院決定監視居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違反應當遵守的規定的,執行監視居住的派出所應當及時向縣級公安機關報告,並通知決定監視居住的人民檢察院。情節嚴重的,由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並通知公安機關執行。

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決定監視居住的,應當在監視居住期限屆滿十五日前,由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通知決定監視居住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監視居住期限屆滿前,作出解除監視居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通知公安機關執行。

對於公安機關決定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審查批準逮捕。

羈押是指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在緊急情況下,對部分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暫時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壹)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現場見證人指認他是罪犯的;

(三)在他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自殺未遂、逃跑或犯罪後逃跑的;

(五)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況外,應當在24小時內將拘留的原因和拘留的地點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

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

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申訴和控告。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聘請的律師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應當依法作出拘留決定,並將有關案由和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的法律文書和材料送交同級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在核實相關法律文書和材料後,應當報請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拘留證,並立即派員執行。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對於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壹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因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拘留手續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前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立即辦理拘留手續。

公安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後,應當立即向作出拘留決定的人民檢察院送達執行回執。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訊問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除有妨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將拘留的原因和拘留的地點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

公安機關不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24小時內將執行情況和不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理由通知作出拘留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對於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在人民檢察院撤銷拘留決定之前,公安機關應當組織力量繼續執行,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提供新的情況和線索。

人民檢察院對決定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決定不逮捕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釋放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證據不足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變更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並通知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決定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報請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犯罪嫌疑人不說出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羈押期限從查明其真實身份之日起計算。如果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也可以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需要確認外國籍犯罪嫌疑人身份的,應當按照我國與犯罪嫌疑人國籍國簽訂的有關司法協助條約、國際公約的規定,或者通過外交途徑、國際刑警組織渠道查明。如果確實無法查明或者有關國家拒絕協助,只要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就可以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批準逮捕。經偵查,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根據其自報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於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措施不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的。如果有逮捕的必要,應當依法立即逮捕。

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懷孕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公安機關認為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立即釋放被拘留的人。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提請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審查,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並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中國刑事辯護網提供。

公安機關請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和證據,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重大案件的討論。

對犯罪嫌疑人是否審查批準逮捕,由人民檢察院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批準逮捕決定,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也應當通知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後,除有礙偵查或者不能通知的情形外,應當在24小時以內將逮捕的理由和拘留的地點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必須訊問自己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訊問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當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並且發給釋放證明書。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

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在本法規定的偵查、羈押、起訴、壹審、二審期限內不能辦結,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等辯護人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依法釋放、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懷疑的犯罪事實和證據進行審查。除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的逮捕條件審查批準逮捕。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交的犯罪嫌疑人決定不批準逮捕的,應當說明理由;不批準逮捕並通知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列出補充偵查提綱。

公安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後,應當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如果認為有逮捕和補充偵查的必要,請求復議或者請求復核的,可以變更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公安機關認為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收到不批準逮捕決定後五日內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議。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公安機關要求復議的書面意見後七日內作出復議決定。

公安機關對復議決定不服的,應當在接到人民檢察院復議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提出復核。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公安機關提交的復核意見後15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人民檢察院依法直接立案偵查、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後,應當將相關法律文書、相關案由和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送同級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送交的有關法律文書和材料進行核實後,應當報請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並立即派員執行。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時,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將執行回執送達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訊問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也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拘留的地點,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但是對於阻礙偵查或者不能通知的情況除外。

公安機關不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在24小時內將執行情況和不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理由通知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檢察院。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在人民檢察院撤銷逮捕決定前,公安機關應當組織力量繼續執行,告知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提供新的情況和線索。

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發現已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應當逮捕的,應當經檢察長批準或者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撤銷逮捕決定或者變更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並通知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將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執行程序適用本規定。

被羈押、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律師向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申請取保候審的,公安機關應當告知其直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申請。

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律師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取保候審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辦理取保候審手續,並通知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應當在偵查羈押期限屆滿十日前通知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檢察院。

需要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偵查羈押期限屆滿前,將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犯罪嫌疑人有其他重要罪行,需要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偵查羈押期限屆滿前,將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決定送達公安機關。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偵查羈押期限屆滿前作出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通知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執行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對已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變更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發現有逮捕必要的,公安機關應當重新申請批準逮捕。

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重新審查決定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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