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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訴案件的二審程序

刑事二審的過程是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通過審理該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審理該案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上壹級人民法院,同時需要將上訴狀副本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壹、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的區別:

1屬於不同的法律領域。民事案件是因違反民事法律而產生的案件,產生於民事領域。刑事案件違反刑法,產生於刑事領域;

2.涉及不同的主題。民事案件的當事人是糾紛的當事人,也就是說,當事人是平等的主體。刑事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壹般壹方是國家公訴機關,另壹方是加害人,受害人不是原告。

3.法律後果不壹樣。在民事案件中,當事人可以自由處分自己的權利,如放棄賠償請求權,但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不允許放棄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責任,但也可以放棄追究民事賠償責任;

4.法官的地位不同。刑事案件的法官比民事案件的法官更活躍。

二、刑事案件與行政案件的區別:

1,案件原因不同。因行政管理或者違反行政法規發生的行政案件;刑事案件起因於違反刑法;

2.目標行為和適用對象不同。行政案件中的行政違法: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刑事案件針對的是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行為;

3.辦案的法律依據不壹樣。行政案件適用行政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刑事案件適用刑法和單行法中的刑事規範;

4.案件的審理程序不同。審理行政案件的依據是行政訴訟法和司法解釋;審理刑事案件的依據是刑事訴訟法及相應的司法解釋;

5.案件的當事人是不同的。行政案件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包括被告人、偵查機關的檢察官、審查起訴機關和被害人;

6.辦案的法院不壹樣。行政案件由行政法院處理,刑事案件由刑事法院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有權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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