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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訴後有哪些程序?

1.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上壹級人民法院,並將上訴狀副本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2.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百三十三條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案件,壹般應當有上訴狀正本和副本。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壹審判決、裁定的文號和上訴人收到的時間;原訟法庭的名稱;申訴的請求和理由;提起上訴的時間;上訴人簽名或蓋章。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者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上訴的,還應當說明上訴人與被告人的關系,將被告人視為上訴人。

第二百三十四條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因書寫上訴狀確有困難而口頭上訴的,第壹審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其陳述的理由和請求制作筆錄,向上訴人宣讀或者宣讀後,由上訴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百三十六條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通過第壹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壹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上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依照法律規定,上訴狀應當在上訴期限屆滿後三日內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壹級人民法院,並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第二百三十七條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上訴狀後三日內,將上訴狀提交第壹審人民法院。第壹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上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在接到上訴狀後三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上壹級人民法院,並將上訴狀副本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第二百三十八條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訴期間要求撤回上訴的,應當準許。

第二百三十九條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訴期間屆滿後要求撤回上訴的,應當經第二審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原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裁定準許被告人撤回上訴;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無罪判決有罪、輕罪重判的,不得撤回上訴,按照上訴程序進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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