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份由上訴人(被告人)留存,壹份交委托人(被告人家屬),律師卷裏要保存壹份。壹份交上級人民法院,壹份叫交壹審人民檢察院。附帶民事訴訟的上訴狀,對方有幾個當事人,還要增加幾份上訴狀。
在押被告人自己上訴的,由於沒有打字復印條件,只需要寫壹份上訴狀。
被羈押的不識字的被告人要求上訴的,向壹審法官提出,也可以向看守所提出由看守所轉告壹審法院,由壹審法院派人做筆錄。
上訴期限
不服判決的上訴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附帶民事訴訟的判決,不論是單獨做出的還是與刑事判決在壹起的,上訴期限都是十日。
十日內沒有人上訴的,壹審判決生效。壹審判決生效後,法院不再受理任何人上訴。
由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再連同壹審案卷和有關證據壹起移送上級法院。上級人民法院收到壹審案卷和相關證據後才能決定如何審理。
刑事上訴狀是刑事公訴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和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被告人不服壹審法院的裁決,在法定的上訴期內,向原審法院的上級法院提出的要求重審改判的法律文書。
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原告、被告也可就民事賠償部分提起上訴,使用這種文書。
它是引起二審的法律文書,對於推動二審法院堅持正確裁決或糾正錯判有重要的意義。刑事上訴狀是二審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進行審理的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第二百三十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第二百三十壹條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壹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第二百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並且將抗訴書抄送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壹級人民法院,並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
上級人民檢察院如果認為抗訴不當,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並且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