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刑事上訴。上訴人:張,男,19年10月出生,身份證號:漢族,中專學歷,煤礦工人,住山西省左氏縣第壹中學。某市某區何龍雨小區1號樓。上訴人因危險駕駛罪不服某省、市、區人民法院(201)營初字第9號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上訴請求:1。撤銷(201)英儲字第號。依法進行刑事審判。第二,依法判處上訴人緩刑,減少罰金。事實和理由:1。上訴人認為壹審判決的量刑和罰金過重。1.上訴人是初犯,沒有前科。上訴人平時壹直表現良好,無違法違紀和犯罪記錄。而且這次沒有造成交通事故和人身傷害。2.上訴人自願認罪,能夠如實供述本案相關事實。上訴人積極協助公安交警部門調查,回憶案發時情況,如實供述案件相關事實,服從公安機關安排,表現出良好的認罪悔罪態度。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四條規定,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判處罰金的,應當根據被告人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本案上訴人未造成實際損害,自願認罪。同時,上訴人家庭困難,他是唯壹提供生活來源的人。因此,法院在判處罰金時應考慮罪犯的經濟承受能力,因此法院判處的罰金過高。二、請求上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適用緩刑。1.對上訴人構成危險駕駛罪的行為應予以拘役,量刑時應考慮有罰金刑的量刑卷宗。2.根據本案事實和上訴人的實際情況,請求上級法院對上訴人適用緩刑。(1)上訴人除上述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外,家庭困難也較多。上訴人已婚,家中有壹個三歲多的兒子。他的妻子是家庭主婦,沒有經濟來源。上訴人父母年老體弱,長期服藥,上訴人是這個家庭中唯壹的依靠和主要的生活來源。(2)上訴人沒有社會危害性,對其適用緩刑符合法律規定。上訴人具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酌定情節,不存在危害社會的可能,符合緩刑條件。上訴人請求上級法院根據案件事實對上訴人適用緩刑。綜上,鑒於上訴人認罪態度較好,系初犯,主觀惡性不大,不存在危害社會的可能,請求上級法院充分考慮上訴人壹貫表現、認罪態度、未造成實際損害的悔罪表現,充分考慮本案的特殊性,對上訴人予以從輕處罰。上訴人希望上級法院能夠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給他壹個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據此,上訴人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有權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不得以任何借口剝奪被告人的上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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