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刑事案件有時間限制嗎?
刑事案件當事人申請申訴是有壹定時限的。
刑事案件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投訴時間超過兩年,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受理:
(1)原審被告人可能無罪釋放;
(2)原審被告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
(三)疑難、復雜或者重大案件。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應當在提審、再審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需要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受理抗訴的法院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抗訴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需要指令下級法院再審的,應當自受理抗訴之日起壹個月內作出決定,下級法院審理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
二、如何處理投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的相關規定,上訴壹般由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受理和審查。個人直接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訴的,上級人民法院可以將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審查,對已經作出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處理的,告知申訴人;案件疑難、復雜、重大,或者已經作出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仍堅持上訴的,上級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審查,下級人民法院也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其中,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上訴,可以交由第壹審人民法院審查。第壹審人民法院審查後,應當寫出審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報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定。對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或者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的案件的申訴,可以由原核準的人民法院直接處理,也可以報請原審人民法院復核。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寫出審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逐級報原核準的人民法院審批。第壹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的申訴、上級人民法院直接處理的申訴和移送下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的申訴,應當立案。人民法院受理申訴後,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決定,至遲不得超過6個月。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的前提條件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因為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與案件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這就決定了他們的申訴可能正確,也可能不正確。因此,為了充分保障當事人的上訴權,使司法機關能夠統壹理解、掌握和執行確有錯誤的標準,確保正當的上訴能夠導致再審的結果,《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明確規定了上訴的理由。人民法院受理申訴材料後,應當認真審查。符合下列法定上訴理由之壹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
(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
(二)定罪量刑所依據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法官在審理此案時,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訴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應當說服申訴人撤回申訴;仍堅持申訴的,書面通知駁回申訴。申訴人對駁回申訴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訴。上壹級人民法院認為申斥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應當駁回。經兩級人民法院處理後提起的申訴,沒有新的充分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上訴權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壹項基本權利。它是指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務處理行為,向國家機關提出申訴並要求重新處理的權利。刑事上訴是這種上訴權在刑事訴訟中的具體體現。
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刑事申訴,是指對人民檢察院終結訴訟的刑事決定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包括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具有刑事申訴主體資格的是原審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親屬;受委托的律師也可以代理申訴。
上訴權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壹項基本權利。它是指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務處理行為,向國家機關提出申訴並要求重新處理的權利。刑事上訴是這種上訴權在刑事訴訟中的具體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