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申請再審期限:兩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幹意見(試行)》第十條規定:“刑事案件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二年內提出的申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投訴時間超過兩年,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受理:
(1)原審被告人可能無罪釋放;
(2)原審被告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
(三)疑難、復雜或者重大案件。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再審舉證時限
再審新證據作為壹種證據形式,原則上應當受舉證時限的限制。再審新證據的出示時間明確為“申請再審時應當出示”。與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相比,這壹規定無疑有其積極的作用。然而,再審舉證時限所涉及的問題並非如此簡單,需要進壹步明確。
(壹)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期限。
至於提出新證據申請再審的期限,則使用“申請再審時”壹語。民事訴訟證據提供的本意是將提出再審新證據的時間限制在再審程序啟動之前,即申請再審的時限是相對於再審審理而言的,應當包括當事人提交再審申請書、人民法院形式審查和再審理由實質審查等階段。但如果允許當事人在此期間任意提出新的證據申請再審,顯然不利於盡快固定糾紛,也不利於法院對再審申請的審查。因此,有必要進壹步明確申請再審的當事人提供新的再審證據的期限。筆者認為,可以借鑒民事訴訟證據規則中的證據解釋制度。對於涉及原審事實認定的再審案件,審查再審申請的法官或者合議庭應當告知申請再審的當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證據,並指定舉證期限。逾期不舉證的,作為再審新證據處理。法院的解釋可以引導申請再審的當事人有效舉證,也有利於及時發現新的再審證據,提高再審審查的質量和效率。
(二)對方當事人的舉證期限
僅規定了申請再審的壹方當事人提出再審新證據的期限,但沒有明確對方當事人能否提供再審新證據以及提出再審新證據的期限。筆者認為,針對申請再審的當事人提出新的再審證據,對方當事人有權完全防禦性地提出新的再審證據。只是它提出的證據要符合再審新證據的條件,而且必須是針對再審新證據的抗辯。
申請再審的新證據往往是由申請再審的壹方先提出的,對方可能並不知道。人民法院應當向對方當事人發出舉證通知書,告知其提供新證據的權利、期限和逾期的後果,平等保護當事人的舉證權利。因為當事人申請再審,提供了新的證據,可以也可以不啟動再審。所以對方提供新的證據也沒有壹個相對確定的時間。對於申請再審時提出新的再審證據的,舉行聽證會,聽取雙方意見。因此,對方當事人舉證時限可以與聽證制度掛鉤。人民法院對提出新的再審證據的再審申請,可以確定開庭日期,並將對方當事人提出再審證據的期限確定為開庭日期。
壹般來說,大部分刑事案件也是基於二審的制度,也就是說二審法院審理之後,就是終審判決,當事人此時是不允許上訴的。但是,有時候二審的判決會有錯誤。這時,如果條件具備,也可以申請再審,即啟動審判監督程序。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幹意見(試行)》第十條規定:“刑事案件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二年內提出的申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投訴時間超過兩年,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受理:
(1)原審被告人可能無罪釋放;
(2)原審被告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
(三)疑難、復雜或者重大案件。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