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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可以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嗎?他們的權利是什麽?

1.刑事自訴案件的被害人是案件的原告,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被告人。

2.公訴案件被害人代理是指律師或者其他公民接受公訴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的委托,作為被害人的代理人參加訴訟的行為。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規定,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內,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由此可見,公訴案件被害人的代理具有以下特點:(1)公訴案件被害人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被害人本人,也可以是其近親屬或法定代理人,其他人無權為被害人委托代理人。(二)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委托的代理人是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不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的代理人。(3)被害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委托訴訟代理人,也就是說,被害人在公訴案件的偵查階段不能委托代理人。案件移送起訴後,可以隨時委托代理人,包括壹審、二審。在刑事訴訟中,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只能行使法律賦予被害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訴訟權利。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權利主要包括:(1)在起訴階段,有權向檢察官反映對案件的意見。被害人不服訴悔決定的,有權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公訴人當庭宣讀起訴書後,被害人可以陳述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證人、鑒定人發問。對當庭出示或者宣讀的物證、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可以發表意見。(3)被害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出庭,有權調取新的物證,有權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4)有權參加法庭辯論。(5)被害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6)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的這些訴訟權利也是被害人代理人的代理範圍。每個案件的具體代理範圍應以委托代理協議中的規定為準,可以全部代理,也可以部分代理。被害人因缺乏法律知識,或因犯罪行為導致傷殘,難以充分行使訴訟權利。訴訟代理制度的建立可以更好地維護被害人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律師接受被害人委托後,首先要了解案情,找出對被害人有利和不利的各種情況。事實不清的,代理律師可以向司法人員詢問或者要求補充調查。查明案情後寫壹份代理聲明。代理詞應從認定犯罪事實、證據、定性、犯罪行為對被害人直接造成的各種傷害和損失等方面進行闡述。敘述要清晰,文字要簡潔。開庭時,要代替被害人出庭,宣讀代理聲明,代表被害人行使委托訴訟權利,保護被害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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