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防止事故給自己造成巨大損失,當事人可以購買保險,當事故發生時,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民事糾紛可以通過訴訟解決。壹、如何理解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說明這壹條是關於保險合同糾紛產生的訴訟管轄問題。根據該條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保險合同是指投保人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投保人因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害或者責任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給付壹定金額的合同。保險合同糾紛是指被保險人或者保險受益人與保險人之間發生的糾紛。保險標的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的保險合同的標的,如財產、人身健康或者生命。被告住所地和保險標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保險標的為運輸工具或者在途貨物的,可以由運輸工具註冊地、運輸目的地和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如發生保險合同糾紛,可通過以下方式解決:(1)協商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自願、互諒、實事求是的基礎上,直接溝通,友好協商,消除爭議,求同存異,就爭議問題達成壹致,自行解決爭議的方式。通過協商解決爭議,不僅可以節省時間和成本,更重要的是可以在協商過程中增進相互了解,加強相互信任,有利於爭議的順利解決和合同的繼續履行。(2)仲裁仲裁是指仲裁機構的仲裁員對雙方當事人的爭議進行調解並作出裁決。仲裁機構實行“壹裁終局”制度,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由國家規定的合同管理機關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執行。申請仲裁必須以雙方自願達成的仲裁協議為基礎。仲裁協議可以是訂立保險合同時規定的仲裁條款,也可以是在糾紛發生之前、期間或之後達成的仲裁協議。(3)訴訟是指合同雙方將爭議提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解決爭議並作出裁決的方式。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屬於民事訴訟法的範疇。法院在受理案件時,采取等級管轄與地域管轄、專屬管轄與選擇性管轄相結合的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我國現行的保險合同糾紛訴訟案件與其他訴訟案件壹樣,實行二審終審制,當事人不服壹審法院判決的,可以在法定上訴期限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再審。二審判決是終審判決。終審判決壹經作出,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執行;否則,法院有權強制執行。如果當事人對二審判決仍不服,只能走上訴抗訴程序。以上是如何理解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的內容。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