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途可以更換律師的,被告人可以委托壹至二名律師作為辯護人,也可以委托律師或者解除與律師的委托關系。更換律師需要通知原律師或辦案機關解除委托關系,壹般不會給委托方帶來麻煩。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擴展數據:
律師擔任刑事辯護人,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參加訴訟活動,可以收集、查閱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會見和通信,出庭,參加訴訟,並享有訴訟法規定的其他權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律師參與訴訟,辯護律師不僅僅是代言人,更應該恪守職業道德,為委托人謀取利益。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在庭審過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其辯護,也可以另行委托辯護人為其辯護。如果當事人認為辯護律師的表現不能維護其合法權益,法律賦予其更換律師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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