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協商案件中由於辯護人自身收集證據能力的原因,很多時候都需要律師從旁進行協助。在實踐中,辯方有證據向法庭提供的比較少,但並不意味著辯方不能舉證。在刑事案件中律師作為辯方向法庭舉證的包括兩類證據:壹是自行收集的證據二是在案卷中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作為辯護律師,尤其要善於利用控方證據在法庭上舉證。律師作為辯方舉證時要註意:1.向法庭舉證,壹定要科學、合理地安排好舉證的順序,並且要向法庭提供舉證提綱、舉證要點。對於自行收集的證據最好是在法庭上出示原件,進行質證,並要求將記錄在庭審筆錄中,現實中有法官在接受證據時候並不辦理交接手續,導致證據被惡意隱瞞的情形,讓律師非常被動。2、在舉證前,壹定要明確地向法庭說明舉證目的以及證據收集的程序3、要善於利用控方證據在法庭上舉證。有的律師認為這些證據都存在案卷之中,沒有必要提出,但是對於案卷中對被告人有利的而為公訴方提供的證據,壹定要提出來,對案件有百利而無壹害。這壹是提醒法庭予以重視;二是根據法律的規定,未經過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證據使用;三,控方提供的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不需要律師再證明證據的合法性。實踐中可以采用這樣的做法。“這些都是案卷中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但公訴人並未舉證,現在辯護人提出提交法庭質證,如果法庭認為不需要,只簡單羅列證據目錄和清單,請記錄在案”,只有這樣才能有備無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壹條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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