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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辯護的名詞解釋

刑事辯護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人。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即壹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多可以委托兩名辯護人。在* * *共犯案件中,由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間存在利益關系,壹名辯護人不得同時接受兩個以上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為其* * *共犯辯護人的委托。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壹起承擔辯護職能。辯護人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積極與承擔申訴職能的申訴人對質,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促使法官聽取雙方意見,在中立的基礎上作出公正判決。因此,在刑事訴訟中建立辯護人辯護制度意義重大。首先,辯護人辯護制度對於促進和保障司法公正和訴訟民主具有重要意義。辯護制度的實施有利於司法機關正確辦案,防止辦案人員主觀片面,從而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其次,辯護人辯護制度有利於公安司法機關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在刑事訴訟中,由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處於被追訴的地位,其人身自由往往受到限制,無法全面、深入地了解案情,無法收集到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材料,很難行使自衛權;另壹方面,大多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乏法律知識,不知道自己享有哪些訴訟權利,如何行使這些權利,不知道自己行為的法律後果。因此,大多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正確運用法律為自己辯護,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辯護人主要是辯護律師,他們既有法律知識,又有廣泛的訴訟權利,可以全面具體地了解案情。同時,辯護律師具有豐富的辯護經驗和嫻熟的訴訟技巧,可以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確行使辯護權利,從而更有效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最後,辯護人的辯護制度有利於更好地完成刑事訴訟的教育任務。在法庭上,控辯雙方的辯論可以讓觀眾充分了解案情,明辨是非,增強公民的法制觀念。辯護人的範圍(壹)可以擔任辯護人的人員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辯護人的範圍包括:1。律師。律師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律師資格,經註冊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雖取得律師資格但未註冊的,不得作為辯護人接受律師委托。此外,《律師法》第13條規定,國家機關現任工作人員不得兼任執業律師。律師在擔任各級人大常委會委員期間,不得執業。同時,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擔任過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兩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軍人成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可以從軍隊或者地方聘請律師作為辯護人。外國人、無國籍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師辯護的,只能委托中國境內的律師作為辯護人。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民團體或者人員。鑒於我國目前的律師隊伍不能完全滿足實際需要,為切實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工會、婦聯、* *團委、學生會等群眾團體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可以推薦公民擔任刑事案件辯護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也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擔任其辯護人。事實上,修改後的刑訴法擴大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的選項範圍,因為除監護人外,所有親友都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作為辯護人的委托。這非常有利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時委托辯護人,及時有效地解決聘請律師難的問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委托律師、人民團體、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和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作為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核實其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二)不能擔任辯護人的人員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不得委托下列人員擔任辯護人:1。緩刑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人;2.依法被剝奪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無行為能力或行為能力有限的人;4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現任監獄工作人員;5.我院人民陪審員;(六)與本案審判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7.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士。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人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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