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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辯護的名詞解釋

刑事辯護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人。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2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多可以委托兩名辯護人。在***同犯罪案件中,由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間存在著利害關系,所以,壹名辯護人不得同時接受兩名以上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作為他們的***同辯護人。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壹起***同承擔辯護職能。辯護人應當依據事實和法律,與承擔控訴職能的控訴壹方積極對抗,並針對指控,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促使法官兼聽則明,在中立的基礎上公正裁判。所以,在刑事訴訟中確立辯護人辯護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首先,辯護人辯護制度對促進和保障司法公正、訴訟民主具有重要的意義。實行辯護制度,有利於司法機關正確處理案件,防止辦案人員主觀片面,做到兼聽則明,以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 其次,辯護人辯護制度有利於公安司法機關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在刑事訴訟中,由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處於被追訴的地位,且人身自由往往也受到限制,因此,不能全面深入地了解案情,也無法收集到有利於自己的證據材料,從而難以行使自我辯護的權利;另壹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多數缺乏法律知識,不知道享有哪些訴訟權利,應當如何行使這些權利,也不了解自己行為的法律後果。因此,大多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正確運用法律為自己辯護,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辯護人主要是辯護律師,既有法律知識,又有廣泛的訴訟權利,便於全面具體了解案情,同時辯護律師又具有豐富的辯護經驗和嫻熟的訴訟技巧,能夠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確行使辯護權,以便更加有效地保障其合法權益。 最後,辯護人辯護制度有利於更好地完成刑事訴訟的教育任務。法庭上,通過控、辯雙方的辯論可以使旁聽群眾全面了解案情,明辨是非,增強公民的法制觀念。 辯護人的範圍 (壹)可以擔任辯護人的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2條規定,辯護人的範圍包括: 1.律師。律師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律師資格,並且經過登記註冊,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雖然取得律師資格但未登記註冊的,仍不得以律師身份接受委托擔任辯護人。 另外,律師法第13條規定:國家機關的現職工作人員不得兼任執業律師。律師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期間,不得執業。同時該法第36條規定:曾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2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 現役軍人成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可以聘請軍隊中的或者地方的律師作為辯護人。 外國人、無國籍的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師辯護的,只能委托中國律師作為辯護人。 2.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鑒於我國當前的律師隊伍尚不能完全滿足實際需要,為了有效地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工會、婦聯、***青團、學聯等群眾性團體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可以推薦公民擔任刑事案件辯護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也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作他的辯護人。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實際上擴大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的選擇範圍,因為除了監護人不再限定近親屬,而是親戚朋友都可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擔任辯護人。這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夠及時委托到辯護人,解決請律師難的問題和及時有效地維護其合法權益是十分有利的。 律師、人民團體、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被委托為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核實其身份證明和辯護委托書。 (二)不能擔任辯護人的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2條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33條規定,下列人員不得被委托擔任辯護人: 1.被宣告緩刑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人; 2.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5.本院的人民陪審員; 6.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 7.外國人或者無國籍的人。 上述第4、5、6、7項規定的人員,如果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由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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