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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辯護律師的訴訟權利有哪些,辯護人的權利義務

刑事訴訟中要是沒有律師來幫助嫌疑人辯護,就無法爭取到輕判或是緩刑等等的機會,為了自己好大部分嫌疑人都會請律師來幫助自己進行辯護,那麽,刑事訴訟辯護律師的訴訟權利有哪些,辯護人的權利義務有哪些?聽聽我的說法。

刑事訴訟辯護律師的訴訟權利有哪些,辯護人的權利義務

在刑事訴訟中,律師與其他辯護人的訴訟權利不同,律師參與刑事訴訟在不同階段的權利也不完全壹樣。

(壹)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的訴訟權利

1.接受委托擔任辯護人的權利。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律師有權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擔任其辯護人。自訴案件中有權隨時接受委托。

2.閱卷權。辯護律師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19條規定,訴訟文書包括立案決定書、拘留證、批準逮捕決定書、逮捕決定書、逮捕證、搜查證、起訴意見書等為立案、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以及提請審查起訴而制作的程序性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包括法醫鑒定、司法精神病鑒定、物證技術鑒定等由有鑒定資格的人員對人身、物品及其他有關材料進行鑒定所形成的記載鑒定情況和鑒定結論的文書。

3.會見和通信權。辯護律師有權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並且不論案件是否涉及國家秘密,都無需審查起訴機關批準,檢察院也不能派員在場(《》第36條、《六機關規定》第12條)。

4.調查取證權。(1)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後,有權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2)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收集、調取證據;(3)有權在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後,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刑事訴訟法》第37條)。

5.發表意見權。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聽取犯罪嫌疑人委托人的意見(《刑事訴訟法》第139條)。

6.申請取保候審權。辯護律師有權為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9條)。

7.對超過法定期限的強制措施要求解除權。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辯護律師有權要求人民檢察院解除(《刑事訴訟法》第75條)。

(二)辯護律師在審判階段的訴訟權利

1.接受委托擔任辯護人的權利。律師有權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擔任其辯護人,且不論案件是否涉及國家秘密,被告人聘請律師擔任辯護人無需審判機關批準(《刑事訴訟法》第36條)。

2.接收出庭通知書的權利。在案件的審判階段,辯護人有權最遲在開庭3日以前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書。

3.閱卷權。辯護律師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但審判委員會和合議庭的討論記錄及有關其他案件的線索材料,辯護律師不得查閱、摘抄、復制(“刑訴法解釋”第40條)。

註意: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查閱、摘抄、復制的範圍是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但在審判階段辯護律師查閱、摘抄、復制的範圍是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

4.會見和通信權。辯護律師有權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並且不論案件是否涉及國家秘密,都無需審判機關批準;人民法院也不派員在場(《刑事訴訟法》第36條、“六機關規定”第12條)。

5.調查取證權。

(1)辯護律師有權經證人或其他有關單位同意後,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有權在經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後,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2)人民法院根據辯護律師的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時,申請人可以在場。人民法院根據辯護律師的申請收集、調取的證據,應當及時復制移送申請人。

(3)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辯護律師在提供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時,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過程中偵查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向人民檢察院調取該證據材料,並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閱、摘抄、復制該證據材料(“六機關規定”第13條)。

6.申請取保候審權。辯護律師有權為被羈押的被告人申請取保候審(“刑訴法解釋”第68條)。

7.對超過法定期限的強制措施要求解除權。對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辯護律師有權要求人民法院解除(《刑事訴訟法》第75條)。

8.質證權、申請權、辯論權。辯護律師有權參加法庭審理,並享有發問、辯論、發表意見以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權利(《刑事訴訟法》第155至157條、第159至160條)。

9.非獨立的權。辯護律師有權在經過被告人同意後提出上訴(《刑事訴訟法》第180條)。

辯護人的權利義務

1.辯護人有義務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2.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隱匿、毀滅、偽造證據,不得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及進行其他幹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刑法》第306條)。

三、拒絕辯護是指什麽

刑事訴訟中有兩種拒絕辯護。壹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39條“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其辯護,也可以另行委托辯護人辯護”。辯護權的主體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辯護人的辯護權派生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此,刑事訴訟法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拒絕辯護權沒有作理由的限制,壹經提出就應當生效,但是需要註意:

(1)對於不屬於應當指定辯護人的被告人堅持自己行使辯護權,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並記錄在案(“刑訴法解釋”第38條)。

(2)對於不屬於應當指定辯護人的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要求另行委托,人民法院同意的,在重新開庭後,如果被告人再次當庭拒絕重新委托的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律師為其辯護的,合議庭可以準許,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辯護律師,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刑訴法解釋”第165條)。

(3)對屬於應當指定辯護人的被告人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律師為其辯護的,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但被告人須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為其另行指定辯護律師(《刑事訴訟法》第41條、“刑訴法解釋”第38、165條)。

辯護律師閱卷權的體現

原《律師法》沒有明確規定律師的閱卷權,僅表明律師依照訴訟法的規定享有訴訟權利。《刑事訴訟法》第36條是有關辯護律師閱卷權的規定,新《律師法》第34條對律師的這壹權利作了明確規定。這壹規定對辯護律師閱卷權的發展主要體現在:

壹是“閱卷”被明確定位為律師所享有的法定權利。《刑事訴訟法》第36條關於律師閱卷的措辭是“可以閱卷”,而新《律師法》第34條對律師閱卷的措辭是“有權閱卷”,表明“閱卷”被明確定位為律師所享有的法定權利,這樣,職權機關就有義務保障辯護律師這項權利的實現。

二是辯護律師有權查閱實質性案卷材料的時間提前、範圍擴大。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6條的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而這些材料並非實質性的案卷材料,對律師辯護權的行使幫助不大。根據新《律師法》第34條的規定,受委托的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這樣辯護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就不僅有權查閱、摘抄、復制訴訟文書,還有權查閱、摘抄、復制實質性的案卷材料。

辯護律師有保密特權嗎

所謂保密特權,又稱拒證權,是律師依法所享有的拒絕作證的權利。保密特權是基於辯護律師對當事人的保密義務而產生的對國家職權機關的權利。原《律師法》第33條規定:“律師應當保守在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基於此,辯護律師的保密特權的權利內容包括國家秘密、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隱私三方面內容。新《律師法》第38條第2款增加規定了辯護律師的保密內容,即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願泄露的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據此,委托人和其他人不願泄露的情況和信息也成為辯護律師保密特權的權利內容,這使得律師保密特權的內容得以擴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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