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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刑事訴訟的辯護人?

在司法實踐中,並不是所有的人都能擔任刑事訴訟的辯護人,比如被宣告緩刑、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人就不能。那麽,按照我國的規定,誰可以擔任刑事訴訟辯護人呢?我馬上給妳詳細介紹壹下。

誰是刑事訴訟的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十五條: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依法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

被告人除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辯護人進行辯護。下列人員不得擔任辯護人:

(壹)正在被執行死刑或者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限內的人;

(二)依法被剝奪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五)人民陪審員;

(六)與本案審判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

(七)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前款第四項至第七項規定的人,是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受被告人委托擔任辯護人的,可以準許。

第三十六條法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員離開人民法院後兩年內不得擔任辯護人。

離開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不得擔任原審法院審理案件的辯護人,但擔任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的除外。

人民法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擔任所在法院審理案件的辯護人,但擔任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委托律師、人民團體、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或者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作為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核實其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

第三十八條被告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

辯護人不得為兩個以上同案未處理但犯罪事實有關聯的同案被告人或者被告人辯護。

第三十九條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應當告知其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對被告人屬於應當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應當告知其將通知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通知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

以上內容是我們對刑事訴訟辯護人的法律解決方案。從以上內容可以知道,有律師、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如果妳有任何其他問題,請前來尋求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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