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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案例與分析

案例壹 被告人王明,國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經理。1998年市檢察院收到壹封檢舉信,揭露該公司偷稅100萬元的事實。檢察院經調查後,認為該公司確有偷稅事實,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遂經檢察長批準對該公司立案偵查。1998年7月2日檢察院批準逮捕王明,並派檢察院偵查人員將其逮捕。7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明聘請的律師向檢察院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檢察院提出需繳納5萬元保證金,並提供保證人。7月9日律師向檢察院繳納了5萬元的保證金,並且提供了保證人,王明被取保候審。後經偵查發現,該公司自1996年到l998年間,***偷稅漏稅50萬元,檢察院凍結該公司賬戶,並將50萬元作為稅款上繳國庫。該案於l999年8月1日向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經法庭審理,認為該公司的行為已構成偷稅罪,判處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3年,緩|法律;教育n網整j理|刑3年,對該公司判處200萬元的罰金。檢察院認為壹審法院對被告人王明量刑過輕,直接向二審法院提交抗訴狀,提起抗訴。抗訴期滿後,對該公司判處的罰金壹審法院即交付執行。二審法院經不開庭審理後,認為壹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但量刑過輕,裁定撤銷原判,改處被告人王明有期徒刑7年。現問:(2002年試卷四第3題,本題10分)

1.該案中人民檢察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

答案檢察院不合法的程序:

(1)檢察院對於國有宏源股份有限公司涉稅案件的立案偵查違反了有關規定。《六機關規定》第l條規定:對於涉稅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不再受理。因此檢察院的做法是錯誤的。

(2)檢察院派檢察人員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是違法的。《刑事訴訟法》第59條規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的批準或者人民法院的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因此,題中檢察院派檢察人員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是違法的。此外,此案由人民檢察院進行的立案偵查,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應當是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而非批準逮捕。

(3)檢察院要求同時提供5萬元保證金和保證人的做法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六機關規定》第21條明確了不能要求同時提供保證人和交納保證金。題中檢察院要求同時提供5萬元保證金和保證人的做法違反了上述規定。

(4)人民檢察院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的判決就將該凍結的存款上繳國庫的做法違反了刑事訴訟法及其解釋。

(5)檢察院沒有經過原審人民法院直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做法違法。《刑事訴訟法》第185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的第壹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 (通過對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並且將抗訴書抄送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壹級人民法院,並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題中檢察院沒有經過原審人民法院直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做法違法。

(6)人民檢察院收取保證金是錯誤的,應當由執行機關即公安機關統壹收取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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