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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中辯護人的權利和義務

1.辯護人的權利主要包括:

1被委托為辯護人的權利。

查閱、摘抄、復制案件材料的權利和會見、交流的權利。《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本案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3.調查取證權。這是辯護律師的權利,其他辯護人沒有這個權利。《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其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4.在審查起訴階段發表辯護意見的權利。

5.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的權利。

經被告同意的上訴權。

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辯護人有權要求撤銷。

8.代表權。

依法獨立辯護的權利和人身權利不可侵犯。

10否定了辯護權。辯護律師發現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隱瞞事實的,有權拒絕辯護。

特別註意:辯護律師與其他辯護人的訴訟權利並不完全相同,在訴訟的不同階段,辯護人的訴訟權利也不盡相同。註意區別。

2.辯護人的義務

辯護人的義務主要包括: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從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以及從事其他妨礙司法程序的行為。

第二,辯護人的概念

辯護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人。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

特別註意:在* * *共犯案件中,辯護人不得同時接受同案兩個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共犯的委托。

第三,辯護人的範圍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第四,辯護人的地位和責任

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依法獨立履行職責,只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沒有起訴義務。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提供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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