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其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三條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或者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二、刑事訴訟法中辯護人有哪些權利?(壹)會見通信權,是指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從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刑事訴訟法》第36條)
(2)閱卷權,是指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該案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該案的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實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刑事訴訟法》第36條)
(三)調查收集證據權,是指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其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調查取證前註意本條中的限制。同時也要知道,這壹條只給了辯護律師,其他辯護人沒有這個權利。
(4)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訴控告,是指在公安、司法人員非法侵犯其合法權利時,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不知道申訴控告或者害怕、不能提出申訴控告的情況下,辯護人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訴控告。
(5)知情權是指辯護人有權在開庭三日前獲得出庭通知。(《刑事訴訟法》第151條)
(6)參加法庭調查和辯論權,是指在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訊問被告人後,辯護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提問;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證人和鑒定人提問;庭審中,辯護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在法庭辯論階段,辯護人可以就證據和案情發表意見,可以與控方進行辯論。(《刑事訴訟法》第155、156、159、160、175、176條,《律師法》第三十條第二款)
(7)拒絕辯護權,是指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隱瞞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律師法》第29條第2款)
(8)經被告同意的上訴權。辯護人征得被告人同意後,可以對第壹審判決、裁定提出上訴。
(9)請求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權利,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采取的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律師可以請求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三、刑事訴訟法中聘請辯護人指的是誰?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2條,辯護人的範圍包括:
(1)律師。
此外,《律師法》第13條規定,國家機關現任工作人員不得兼任執業律師。律師在擔任各級人大常委會委員期間,不得執業。同時,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擔任過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兩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軍人成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可以從軍隊或者地方聘請律師作為辯護人。
外國人、無國籍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師辯護的,只能委托中國境內的律師作為辯護人。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也可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擔任他的辯護人。
委托律師、人民團體、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和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作為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核實其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
我們可以看到,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人民團體或者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親友,也可以成為當事人的辯護人。但壹般來說,辯護人需要承擔的法律後果和專業水準還是比較高的,壹般會聘請律師作為自己的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