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當中,犯罪嫌疑人壹般都是會委托相關的辯護人的,委托過後,辯護人的權利也就多了,那麽妳知道刑事訴訟法辯護人可否申請調查取證?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壹起來了解壹下吧。壹、
刑事訴訟法辯護人可否申請調查取證可以。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三條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二、
刑事訴訟法中辯護人的權利有哪些?(壹)會見、通信權是指,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刑事訴訟法》第36條) (二)閱卷權,是指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以上材料。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以上材料。(《刑事訴訟法》第36條) (三)調查取證權,是指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刑事訴訟法》第37條)。註意本條中,在調查取證前的限制。同時還應當知道,本條只賦予了辯護律師,其他辯護人沒有這壹項權利。 (四)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訴和控告,是指當公安司法人員非法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時,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不知道申訴和控告或者不敢、不能申訴和控告的時候,辯護人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訴和控告。 (五)獲得通知權,是指辯護人有權在開庭3日以前獲得法院的出庭通知書。(《刑事訴訟法》第151條) (六)參加法庭調查和辯論權,是指在法庭調查階段,辯護人在公訴人訊問被告人後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發問;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人、鑒定人發問;法庭審理中,辯護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在法庭辯論階段,辯護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且可以和控方展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56條、第159條、第160條、第175條、第176條,《律師法》第 30條第2款) (七)拒絕辯護權,是指因為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隱瞞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律師法》第29條第2款) (八)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權利。辯護人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後,可以對第壹審判決、裁定提出上訴。 (九)有權要求解除或變更強制措施,是指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律師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三、
刑事訴訟法聘請辯護人是指哪些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2條規定,辯護人的範圍包括: (壹)律師。 另外,律師法第13條規定:國家機關的現職工作人員不得兼任執業律師。律師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期間,不得執業。同時該法第36條規定:曾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2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 現役軍人成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可以聘請軍隊中的或者地方的律師作為辯護人。 外國人、無國籍的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師辯護的,只能委托中國律師作為辯護人。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也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作他的辯護人。 律師、人民團體、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被委托為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核實其身份證明和辯護委托書。 我們可以看出,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第32條有著明確的規定,律師以外,人民團體或者是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親友等,也可以成為當事人的辯護人。不過壹般來說,辯護人所需要承擔的法律後果和專業水準還是比較高的,壹般都會聘請律師作為自己的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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