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情形(1)不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條第1款規定的逮捕條件①沒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偵查機關調取的證據達不到確認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的程度,或者根本沒有證據,或者雖有證據但不能相互印證、核實,不能得出犯罪嫌疑人具有犯罪事實的唯壹結論的。②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是犯罪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犯罪嫌疑人的行為雖然具有社會危害性,但根據刑法規定不負刑事責任,如14周歲以下的人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或者辨認自己行為時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正當防衛行為、緊急避險行為等。犯罪嫌疑人的行為雖然具有社會危害性,但根據刑法的規定,不認為是犯罪。因不可抗力或者不可預見的原因危害社會的,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雖有犯罪事實,但非犯罪嫌疑人所為。上述四種情形都屬於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的情形,不符合“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條件,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今天,雖然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但不可能對犯罪嫌疑人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也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來源廈門律師網頁鏈接
(4)雖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對犯罪嫌疑人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的。如果不需要逮捕,應當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2)本法第15條具有本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規定:①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的;(三)經特赦免予處罰的;(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⑤其他法律規定免除刑事責任的,不追究刑事責任。這些情況不追究刑事責任,當然要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上一篇:刑事律師哪家好下一篇:行事案件遠程提審筆錄壹般幾天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