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是:
1.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依法由專門國家機關行使的原則。
2.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3.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原則。
4、人民檢察院應當貫徹刑事訴訟法律監督原則。
5.各民族公民都有權使用自己的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原則。
6.公開審判原則。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辯護權原則。
8.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不得確定有罪原則。
9、保護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的原則。
10,法定情形下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原則。
行政訴訟的原則是什麽?
1,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審判的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行政訴訟法的上述規定確立了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行政案件審判權的原則。這壹規定也是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有關規定在行政訴訟中的體現,行政訴訟活動必須遵循。
2.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行政訴訟法》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這壹原則要求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的過程中,查明案件真相,依據法律作出公正判決。
3、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審查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由此確立了人民法院通過行政審判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獨特原則,簡稱合法性審查原則或司法審查原則。合法性審查包括兩層含義:程序性審查和實質性審查。程序意義上的合法性審查,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有權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理並作出判決。實質意義上的審查,是指人民法院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不審查抽象行政行為,壹般不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理。換句話說,這是壹個有限的審查。
4、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八條規定,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法律地位平等。這壹規定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會主義法律原則在行政訴訟中的具體體現。在行政訴訟的雙方當事人中,壹方是行政主體,在行政活動中代表國家行使行政權力,處於管理者的主導地位;另壹方面,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行政活動中處於被管理的地位。兩者之間的關系是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的隸屬行政關系。但雙方的行政爭議依法進入行政訴訟程序後,從隸屬行政關系轉變為平等的行政訴訟關系,成為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原告和被告具有平等的訴訟法律地位。
5、訴訟中使用民族語言的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九條規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自己的語言文字進行行政訴訟的權利。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審判和發布法律文書。人民法院應當為不通曉當地民族通用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人員。中國的三大訴訟法都規定,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是基本原則。
6.辯論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享有辯論權。所謂辯論,是指當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就案件事實和爭議問題充分陳述自己的意見和看法,互相反駁,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辯論原則體現了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平等的法律地位,是現代民主訴訟制度的標誌。
7.合議庭原則、回避原則、公開審判原則和二審終審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理和二審制度。《行政訴訟法》第七章將這壹規定具體化,使之成為行政審判的四項基本制度。
8、人民檢察院實行法律監督的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人民檢察院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監督主要體現在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上,可以依法提出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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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訴訟參與人有權控告法官、檢察官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
刑事訴訟法第188條
人民法院公開審理第壹審案件。但是,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經當事人申請,可以不公開審理。對於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