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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二條

法律主觀性:

第壹百六十六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有下列情形之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將本單位盈利的業務委托親友經營的;(二)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其親友管理的單位采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其親友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三)向其親友管理的單位采購不合格商品的。說明這壹條是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親友非法牟利的規定。根據該款規定,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具有以下特征:第壹,本罪的主體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第二,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為親友非法牟利。本文列舉了三種具體行為:1,把本單位盈利的業務交給自己的親友。這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決定、參與經貿項目,掌握經貿信息的市場情況,將明知有利可圖的業務項目交給自己的親友,將無利可圖的業務交給自己的國有單位。這裏的“委托親友經營”包括委托其親友投資、管理、控制的單位經營。2.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其親友經營的單位采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其親友經營的單位銷售商品。行為人從其親友處購買或者銷售的商品,沒有明顯偏離市場價格的,不構成犯罪。3.從其親友管理的單位采購不合格商品。這表現在允許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向其親友管理的單位購買原材料。第三,行為人為親友非法牟利的行為,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本條所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是指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利潤轉移或者轉給其親友,造成數額巨大的損失。該條對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為親友牟利罪規定了兩個檔次的處罰: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用《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六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能為親友謀取非法權益。國有單位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親友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管轄範圍,對檢舉、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及時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投訴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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