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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程序是怎樣的?

1.刑事訴訟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程序有哪些?第二百六十六條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則,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保障未成年人行使訴訟權利和獲得法律幫助,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法官、檢察官和偵查人員承辦。解讀:辦理未成年人案件,應當把未成年人的利益放在首位,以“未成年人權益最大化”為出發點,以教育、感化、挽救為重點,使其順利健康地回歸社會。這體現了我國對未成年人的關懷,為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供了明確的指導思想。新刑訴法對未成年人犯罪明確規定了“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則和“教育第壹、懲罰第二”的原則,這是由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決定的。青少年犯罪的動機比較單壹,犯罪行為具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隨意性。很多是因為意誌薄弱或者情緒沖動,主觀惡性不深。此外,少年的智力和身心發展尚未成熟,對外界事物的重新認識和內心世界的自我評價具有很大的可塑性。青少年犯罪,從某種意義上說,更多的是學校、家庭、社會等各方面的責任。從某種意義上說,未成年人本身就是受害者。同時,與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缺乏社會經驗,對法律的認識相對不足,自身的保護意識和防衛能力較弱,因此他們在訴訟中的弱勢地位十分明顯。這也決定了它在訴訟中需要更多的關懷和保護。明確規定“辦案人員專業化。應設立專門機構或相對穩定的專門人員辦理未成年人案件,對犯罪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第壹、懲罰第二”的原則,要求辦案人員熟悉未成年人的特點,善於做好未成年人教育工作,具有壹定的職業素養。這壹要求符合聯合國司法標準。第二百六十七條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解讀;明確規定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給予強制辯護。由於未成年人年齡和智力發展的限制,通常很難理解控辯雙方爭論的實質,也不知道如何行使訴訟權利。在辯護人的參與下,我們可以及時為他們提供所需的法律幫助,有效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只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公安司法機關就必須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為其辯護。第二百六十八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可以根據情況,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解讀;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應當綜合考慮未成年人犯罪的動機和目的、犯罪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以及是否初犯、歸案後是否悔罪、成長經歷、壹貫表現和監護教育條件等因素。這項規定也是聯合國刑事司法標準的要求。社會調查不僅可以教育和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還可以促使他們坦白和悔過。社會調查報告也是偵查機關對涉案未成年人采取取保候審、檢察機關決定批捕起訴、法院定罪量刑、刑罰執行和社區矯正的依據。第二百六十九條嚴格限制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適用逮捕措施。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人民法院決定逮捕時,應當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被拘留、逮捕、處罰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應當分開關押、分開管理、分開教育。解讀:“嚴格限制逮捕措施的適用”是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盡量不適用逮捕措施,能逮捕的不逮捕,不能逮捕的不逮捕。“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是強制性規定,是指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人民法院決定逮捕時,不僅要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且要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律師的意見。之所以要聽取律師的意見,是因為律師作為受過專業訓練的人員,對未成年人案件的相關事實更了解,對采取非羈押措施更有意義。新刑訴法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嚴格逮捕,並與成年人分別對待,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有助於減少羈押帶來的弊端,使未成年人順利回歸社會。被拘留、逮捕、處罰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應當分開關押、分開管理、分開教育,這是個案處理原則的要求。需要強調的是,個案處理原則不應僅僅是辦案機關在采取拘留、逮捕措施時應當遵守的原則,而應當是貫穿刑事訴訟始終的原則性規定。第二百七十條訊問和審判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犯* * *,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居住地的學校、單位、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並記錄相關情況。在場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在場人員認為辦案人員在訊問、審判過程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意見。訊問筆錄和法庭筆錄應當交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在場人員閱讀或者向其宣讀。訊問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時,應當有女性工作人員在場。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其法定代理人可以進行補充陳述。第壹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應適用於詢問少年被害人和證人。解讀;新刑訴法將原來的“可以通知”改為“應當通知”,擴大了在場人的範圍。需要註意的是,這裏的“也可以通知”是指訊問或者審理輕微案件時,應當先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場,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時,應當通知其他合適的成年人到場。”妳也可以通知“不是授權的規範,而是強制性的。建立適當的成年人在場制度,既可以幫助未成年人與訊問人員溝通,又可以依據新刑訴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監督訊問過程是否合法、適當,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需要指出的是,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五款規定,被害人、證人是未成年人的,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詢問,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的,應當通知適當的成年人到場。隨著社會的發展,青少年犯罪的頻率越來越高。由於缺乏法律知識,在法律上會有很多誤解。很多人會問刑事訴訟法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程序是什麽?本文列舉了許多法律條文,將從法律角度予以解答。法律對青少年犯罪有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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