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決定退出刑事訴訟法有哪些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回避的條件是:(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主要是指法官、檢察官、偵查人員或者其近親屬與案件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也可能影響案件的客觀公正審理。因此,他們應當回避,不再參與案件的處理。(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因為他們在案件中有過這樣的身份,履行或完成了壹定的任務或義務,所以他們可能對整個案件或案件的壹個事實形成了自己的看法。如果他們再次以辦案人員的身份辦案,可能會影響對案件事實的正確認定和公正處理,因此也應當回避。(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所謂其他關系,是指除了近親屬和利益關系以外的壹些關系,比如上下級關系、同學關系、朋友關系等。此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案件時,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因此,原審合議庭成員在案件再審時也應當回避。(五)法官、檢察官、偵查人員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也必須回避。在上述情況下,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申請回避。對申請回避的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可以申請復議壹次。第二,刑事訴訟法中對回避的同意規定是什麽?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請求回避,被請求回避的人同意回避的,回避的機關應當指派他人參加本案的偵查、起訴和審判。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要求回避,被要求回避的人不同意回避的,屬於回避糾紛。處理爭議回避的措施是: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出回避請求的,被請求回避的檢察官、法官應當立即停止工作,等待領導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但調查人員不能停止調查案件,直到他們避免作出決定。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要求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回避的,由審判長宣布休庭,是否回避由院長決定。本院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請求院長回避的,院長宣布休庭。總統會告訴副總統,副總統會召集壹個司法委員會投票決定總統是否應該退出。系主任沒有參加會議。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要求公訴人回避的,由審判長宣布休庭,由法院通知檢察院,由檢察長決定公訴人是否回避。如果檢察長是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要求檢察長回避,審判長將宣布休庭。某檢察院召開檢察委員會,表決決定檢察長是否回避。在我國刑事案件的審理中,有關當事人與涉案人員是有牽連的。相關法院的審判長應當對此類人員實行相應的回避原則。有利於在我國審理案件,保護我國相關辦案單位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並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相應的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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