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六條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在本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壹審、二審期限內不能辦結的,應當釋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需要繼續查證、審理,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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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夫妻不顧南通港閘檢方變更強制措施逮捕孩子
夫妻倆都因涉嫌經營賭場被拘留,留下兩個未成年的孩子無人照看。口岸門檢察官收到申請後,啟動羈押必要性審查。綜合考慮後,最終對孩子母親陸變更強制措施。昨日,記者從港閘區檢察院獲悉,陸已被取保候審。
陸及其丈夫範因涉嫌開設賭場罪,於今年6月7日被市公安局港閘分局監視居住。7月4日,兩人被依法刑事拘留,8月6日被港閘區檢察院批準逮捕。
9月11日,港閘區檢察院受理了陸委托律師提出的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經初步審查,決定予以立案,並啟動對陸羈押必要性的審查程序。案件承辦人審查了原案證據,訊問了陸某,聽取了陸某居住地居委會的意見,並征求了辦案機關的意見。
陸涉嫌開設賭場,但她認罪悔罪態度壹直不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已經收集固定,陸逃避偵查、起訴、審判的可能性、重新違法的可能性、影響訴訟的可能性較低,符合取保候審條件。
另外,陸某有兩個未成年子女在義務教育階段,陸某與丈夫範某同時被羈押,導致兩個未成年子女無人看管,將影響其學習和生活。最終,在港閘區檢察院的建議下,辦案機關迅速變更了對陸某的強制措施。
人民網-夫妻不顧南通港閘檢方變更強制措施抓小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