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對死刑復核案件有哪些規定?
死刑復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在復核核準死刑案件時所遵循的壹種特殊審判程序。
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是刑法規定的各種刑罰中最嚴厲的壹種,稱為極刑。中國法律壹方面將死刑視為打擊犯罪和保護人民的有力武器,另壹方面強調嚴格控制死刑的適用。因此,除了實體法中對未成年人、孕婦不適用死刑的限制性要求外,程序法中還規定了壹個特殊的審核批準程序——死刑復核程序。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四十七條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壹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對死刑有異議的,可以發回重審。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壹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判處死刑的二審案件,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四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和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第二百五十條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裁定核準或者不核準死刑。死刑不核準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回重審或者改判。
第二百五十壹條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應當按照其要求聽取其意見。
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復核死刑案件過程中,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向最高人民檢察院通報死刑復核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