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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行政訴訟應該經過哪些步驟?

刑事訴訟程序

刑事案件的壹般程序(辯護)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壹般刑事案件壹般要經過三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審判階段(人民法院)。

立案: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管轄範圍內立案偵查。

人民檢察院管轄貪汙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非法拘禁犯罪、刑訊逼供犯罪、報復陷害犯罪、非法搜查犯罪和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犯罪。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是:

1,告知處理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輕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傷害(輕傷)、重婚、遺棄、妨礙通信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識產權(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以及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被告人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除人民檢察院管轄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以外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

調查:

公安機關可以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予以刑事拘留。被拘留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內接受訊問。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申訴和控告。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情況。

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聘請的律師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中國刑事辯護網提供。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

公安機關偵查已結案的案件,應當保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審查和起訴: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

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試用: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如果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的副本或者照片,應當決定開庭審理。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公開審理第壹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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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來,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指控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審判時,辯護律師為被告辯護。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壹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壹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情形之壹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壹個月。

人民法院經審理,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分別作出如下判決:

(壹)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因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因證據不足,指控的罪行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有權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上訴。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十天。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對第壹審判決的上訴或者抗訴案件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應當改判的;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在查明事實後,可以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二審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局的。被告不能上訴。

民事訴訟程序

向法院起訴離婚,當事人首先要向法院提交民事起訴狀,起訴狀要寫明離婚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民事訴訟法第110條)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後,應當在7日內立案,通知當事人,並自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於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交了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未提交答辯狀,不影響案件審理。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

定期開庭。

法院審理後,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依法判決。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序的,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醫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當事人不服第壹審判決的,應當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05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應與上訴壹起提交。上訴狀應當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提交副本。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之日起05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答辯,不影響案件的審理。第壹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和答辯狀後,應當在5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提交第二審人民法院。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的,也可以判決或者裁定。

人民法院對不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

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當事人不得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的判決申請再審。

行政訴訟的程序與民事訴訟類似,規定程序不完備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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