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刑事訴訟 舉證責任 是怎樣的? 在刑事訴訟中壹般情況下: 公訴 案件由公訴方承擔舉證責任, 自訴案件 由原告方承擔舉證責任。被告人在審判中可以舉出 證據 證明自己無罪或罪輕。但是,這屬於法律賦予被告人的辯護權,是權利,不是義務或責任。被告人可以依法行使辯護權,也可以不行使辯護權,而且不能僅僅因為其不行使辯護權就得到對其不利的事實認定或判決後果。 1、公訴案件由公訴方承擔舉證責任 在公訴刑事案件中,舉證責任分配的壹般規則是由公訴方承擔舉證責任,被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在審判中,公訴方要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實,而且其證明要達到法定的標準。被告人既沒有義務向法庭證明自己有罪,也沒有義務向法庭證明自己無罪。換言之,被告人可以不向法庭提供任何證據,僅對公訴方提出的證據進行質疑,就是完成了辯護的任務。被告人甚至可以不做任何辯護,法庭也不能因此就做出對被告人不利的判決。 2、自訴案件由原告方承擔舉證責任 在自訴刑事案件中,原告人即自訴人承擔舉證責任,被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這也是司法活動中“誰主張誰舉證”基本原則的體現。如果自訴人不能用充分證據證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實,在開庭審判之前,法官應當說服自訴人撤訴,或者用裁定駁回其起訴;經 開庭審理 之後,法官則應當判決被告人無罪。總之,自訴人舉證不能或不充分,就要承擔敗訴的後果。 二、 刑事訴訟證據 類型包括哪些? 根據 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規定,我國刑事證據有以下八種: 1、物證; 2、書證; 3、 證人 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鑒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 綜上所述,刑事訴訟案件基本都是公訴案件,檢察院是起訴方,這樣舉證責任應該在檢察院頭上,其提請公訴的時候,需要向法院提供犯罪的事實證據。當然,也有壹些刑事案件由原告自行 訴訟 ,包括 遺棄罪 、 虐待罪 等,應該是發起訴訟的原告提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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