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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流程圖詳細

法律主觀:

1、偵查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 刑事拘留 。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犯罪嫌疑人 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 律師 為其提供咨詢、 代理 申訴 、控告。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 罪名 ,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的案件情況。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 逮捕 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壹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 批準逮捕 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 取保候審 、 監視居住 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 偵查羈押期限 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壹個月。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 證據 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2、審查起訴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 公訴 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 辯護人 。 自訴案件 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 訴訟 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 管轄 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3、審判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 起訴書 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 證人 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 壹審 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開庭審理 時,辯護律師為被告人辯護。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壹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壹個半月。有 刑事訴訟法 第163條規定情形之壹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壹個月。 法庭審理後,人民法院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壹)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對於 刑事訴訟 案件的辦理程序在法律上非常明確,司法機關必須按照上述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審理,如果審理的程序存在錯誤的,或者對相關法律適用錯誤的,則可以導致司法判決的錯誤,給司法機關的公信力造成損害,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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