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律師可以向證人或者與本案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向法院、檢察院申請調取證據。經檢察院或者法院許可,並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其收集與本案有關的證據。
辯護律師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受被告人委托或者由法院指定,依法為被告人進行辯護的律師。辯護律師在履行辯護職責時,必須依法進行正當辯護,不得任意捏造事實,曲解法律,不得非法辯護。辯護律師的辯護職責是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材料和意見,或者根據具體案件減輕或者免除其刑事責任,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其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和控告;
2.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3.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
4.自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有權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
5.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監控;
6.受委托的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復制與本案有關的訴訟文書和案卷;
7.受委托的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復制與案件有關的壹切材料;
8.受委托的律師可以根據案件需要,申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9.律師可以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書,自行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10.律師擔任辯護人的,其辯護權依法得到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其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