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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審前會議

法律主觀性:

新刑訴法關於庭前會議的規定:法官可以召開庭前會議:(1)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非法證據排除;(二)證據材料多,案情重大復雜的;(三)社會影響較大的;(4)其他需要召開庭前會議的情形。

法律客觀性:

刑事案件庭前會議的註意事項《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開庭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了解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有關的問題,聽取他們的意見。”第四款規定:“上述活動應當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這兩個* * *同構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庭前會議程序,標誌著庭前會議在中國刑事訴訟中的正式確立。庭前會議制度作為壹項新制度,在新《刑事訴訟法》第二章第壹審程序第壹節中規定,具體規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二條第二款:開庭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了解情況,就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有關的問題聽取他們的意見。在我看來,這壹規定的意義在於保證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因為它規定了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後,目的也是在確定具體開庭日期之前解決與審判有關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八十三條規定了法官可以召開庭前會議的情形: (壹)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二)證據材料多,案情重大復雜的;(三)有重大社會影響的;(4)其他需要召開庭前會議的情形。還規定可以召開庭前會議,可以根據案情通知被告人出席。《解釋》第壹百八十四條規定了法官在庭前會議上可以了解具體情況、聽取控辯雙方意見的範圍: (壹)對案件管轄有無異議;(二)是否申請相關人員回避;(三)是否申請調取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審查起訴過程中收集的未隨案移送的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四)是否提供新的證據;(五)對證人、鑒定人和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名單是否有異議;(六)是否申請排除非法證據;(七)申請是否不公開審理;(8)與審判有關的其他問題。庭審人可以詢問控辯雙方對證據材料是否有異議,有異議的證據應當是庭審中的調查重點;沒有異議的,庭審時的舉證、質證可以簡化。附帶民事訴訟可以提供調解。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四百三十壹條、第四百三十二條規定,在庭前會議中,公訴人可以就案件管轄、回避、證人名單、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辯護人提供的無罪證據、非法證據排除、閉門審理、延期審理、適用簡易程序、審判方案等與審判有關的問題提出並交換意見。,並了解辯護人收集的證據。對辯護人收集的證據有異議的,應當提出。公訴人通過參加庭前會議,可以了解案件的事實和證據以及在法律適用上的爭議和不同意見,解決相關的程序問題,為參加庭審做好準備。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庭前會議中提出證據是非法取得的,人民法院認為可能存在以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的情形時,人民檢察院可以證明該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需要調查核實的,方可審理。在了解了庭前會議的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後,辯護律師應該做哪些準備和細節?通過辦案實踐,我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做好準備:壹是把握好庭前會議的時間。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決定在開庭後將起訴書送達被告人及辯護人,但具體開庭前並不清楚庭前會議的時間。辯護律師收到起訴書,就要開始做準備了。同時,法律只規定法官可以召開庭前會議。可見,即使不開庭,也不影響法院的審理。為了節約司法資源,避免出現非法證據排除等壹系列影響庭審順利進行的情況,辯護律師最好在合適的時間內提出書面建議。二、把握庭前會議要解決問題的內容。庭前會議是為了解決庭審相關問題而設立的,辯護律師要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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